战时刑事诉讼规则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1、侦查阶段:为 犯罪嫌疑人 提供 法律咨询 ,50—600元/次; 代理 申诉 和控告,300—1000元/件;申请 取保候审 ,6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500—3000元/件; 3、 一审 案件:1000—6000元/件; 4、刑事 自诉案件 代理以及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60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规定执行。 办理刑事案件以外的各类 诉讼 案件的申诉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3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规定执行。 办理仲裁案件参照民事案件收费规定执行。 担任法律顾问 由 律师 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服务收费 数额。 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数额。 解答有关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它文件 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数额。 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外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办理的上述各类案件,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数额。 上述各项收费标准指诉讼案件一审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办理一审而办理 二审 的,按一审标准收取;曾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二审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涉及仲裁的案件,曾经代理仲裁的,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在收费标准之上与当事人协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的5倍。 律师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交通费、异地办案差旅费等,由委托人承担,支付方式由协议约定。 需要明确的是民事诉讼办理收费的话,第一方面是律师的费用。第二方面是进行法院所收取的一些费用。律师费用的话是根据每个律所具体的收费情况来确定的。通常情况下,案件的受理费用都是比较低的。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刑法》第四百二十条 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二十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3-03-02

军事刑事诉讼既是国家刑事诉讼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时又是与普通刑事诉讼相对而言的一种特殊刑事诉讼。

:“军事刑事诉讼”是国家刑事诉讼制度中不可或缺、特殊而重要的组成部分。军事刑事诉讼制度的健全、先进、公平与否,不仅从一个侧面反映着国家刑事诉讼制度的完整、周密及发展水平,而且直接关系到本国的国防和军事利益能否得到全面充分的实现。因此,对军事刑事诉讼有关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军事刑事诉讼”

的内涵有四个显著特点。

一、军事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是军事司法机关。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军队中专门设立的,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军事执法机关。它们有的是国家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的是经国家授权在军队内部及国防和军事领域内行使刑事司法权。在我国,军事司法机关主要包括军队团以上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和军事法院。

它们在军事刑事诉讼中分别行使侦查、检察、审判和执行的职能;在职权和工作上,按照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共同完成追究、惩罚军职人员犯罪及“军事性质的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特别是军职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国防和军事利益的任务。

在现代法制国家,为维护国家司法权的统一性,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典一般都规定:本国的最高司法机关具有处理本国法域及司法权限内的一切案件,包括国防和军事领域内刑事案件的权利,它不仅是这类案件处理方式和结果的最终决定者,而且可以亲自或授以设立临时司法机构办理这类案件。如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不仅负责审理不服解放军军事法院判决的一审刑事案件、再审案件和死刑复核案件,而且可以提审依法由军事法院管辖的一审刑事案件,或者根据需要设立临时军事审判庭审理战争犯罪或重大军事犯罪案件。但是,一国最高司法机关与军事司法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而且介入国防和军事领域的范围和深度都有一定的限度。如在我国的军事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国防和军事领域内的刑事案件时,一般不直接受理起诉,不审理一审军内案件;不以战斗单位和前线军人为诉讼对象,不直接在军队内部进行调查取证:不作涉及军职、军纪及军人荣誉的判决:有关判决的执行交由军事司法机关负责等等。

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第2个回答  2023-03-02

军事刑事诉讼既是国家刑事诉讼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时又是与普通刑事诉讼相对而言的一种特殊刑事诉讼。

:“军事刑事诉讼”是国家刑事诉讼制度中不可或缺、特殊而重要的组成部分。军事刑事诉讼制度的健全、先进、公平与否,不仅从一个侧面反映着国家刑事诉讼制度的完整、周密及发展水平,而且直接关系到本国的国防和军事利益能否得到全面充分的实现。因此,对军事刑事诉讼有关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军事刑事诉讼”

的内涵有四个显著特点。

一、军事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是军事司法机关。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军队中专门设立的,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军事执法机关。它们有的是国家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的是经国家授权在军队内部及国防和军事领域内行使刑事司法权。在我国,军事司法机关主要包括军队团以上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和军事法院。

它们在军事刑事诉讼中分别行使侦查、检察、审判和执行的职能;在职权和工作上,按照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共同完成追究、惩罚军职人员犯罪及“军事性质的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特别是军职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国防和军事利益的任务。

在现代法制国家,为维护国家司法权的统一性,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典一般都规定:本国的最高司法机关具有处理本国法域及司法权限内的一切案件,包括国防和军事领域内刑事案件的权利,它不仅是这类案件处理方式和结果的最终决定者,而且可以亲自或授以设立临时司法机构办理这类案件。如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不仅负责审理不服解放军军事法院判决的一审刑事案件、再审案件和死刑复核案件,而且可以提审依法由军事法院管辖的一审刑事案件,或者根据需要设立临时军事审判庭审理战争犯罪或重大军事犯罪案件。但是,一国最高司法机关与军事司法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而且介入国防和军事领域的范围和深度都有一定的限度。如在我国的军事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国防和军事领域内的刑事案件时,一般不直接受理起诉,不审理一审军内案件;不以战斗单位和前线军人为诉讼对象,不直接在军队内部进行调查取证:不作涉及军职、军纪及军人荣誉的判决:有关判决的执行交由军事司法机关负责等等。

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