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警察不写谅解书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刑事谅解书 某年某月某日,本人执行公务期间,某某与本人产生纠纷,某某将本人打成轻伤。事件发生后,某某于某年某月向公安机关自首,现本案已移送到某人民 检察院审查起诉 ,某人被羁押在某看守所。 事故发生后,某某的家人非常重视,当即替某某支付了受害者医疗费,其后又积极与我们家属协商进一步赔偿事宜,并已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了全部的赔偿款。 在协商过程中,我们了解到某某家庭也很困难,这种困难情况下,某某及其家属依然积极筹措赔偿款进行赔偿,我们认为其悔过表现很好,其亲人也需要他的工作收入扶助;某某的故意伤害行为给我们造成了巨大的痛苦,他的家人也因此十分痛苦,他已得到了应有的教训,我们并不希望继续造就新的悲剧,愿意原谅他。 因此,本人对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自愿不再追究某某的刑事责任,同时向检察机关提交《撤案申请书》,请求检察机关给予某某改过自新的机会,对本案予以撤案。 此致 某市公安局某市人民检察院 受害者: 年月日 刑事案件经法院受理后至尚未判决前,如果双方当事人自行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可以向法院递交 和解协议书 ,同时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同意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或者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理;该协议书经法院认可,即可生效。

法律客观: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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