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住的是单间,四室一厅的,当时看房的时候问房东四个房间一共不多少人,她说四个人,我就搬进来了。可是发现一直是七个人,其中一间当初是一个男孩子租的,然后他妈和他弟来了。人多其实也不要紧,但是据他自己说他妈脑子有问题,和谁都吵架,在哪都吵架,所以我们相处很不愉快,卫生间厨房她都要和我抢,而且她不能吹空调,所以晚上睡客厅,我觉得生活很不方便。和房东说过,房东昨天来劝她走,她不走,房东说她管不了。我发短信让房东退钱让我搬走,或者提供个住处我去住直到她离开,房东没回短信。打电话问她说还没看。房东只同意我把房间转租,说现在这种情况不是她的责任,说她也没想到那个房间的人会一直住这么久。
刚才那个男孩子的妈妈没敲门直接进我房和我吵架,别人如果不拉走她还不知道会怎么样。我打电话给房东让她解决问题,我说如果问题不解决她可能还会和我吵架,有可能打我,房东说我威胁她!我说不是威胁,这是可能发生的事实,因为那个国孩子的妈妈性格很不好,动不动就大喊大叫的。房东说她尽力了,那个妈不走她也没办法,我要么把房间转出去要么继续住。我让房东帮我转租她也不管(其实她有二百多看房子,出租对她很容易)。我说我看错你了阿姨,当初看房的时候觉得您特别好,我心里很踏实,所以住进来了,当初也是您说这里一共五个人,可是七个人的情况持续了近一个月的时间您一直没有解决,还说我威胁您。我难道在你心里就是这样的形象吗?算我看错人了,房东说看错就看错吧,无所谓,88
1、《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第4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以上法律法规阐明了我国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谁主张谁举证”的制度,同时也确立了法官在审判中对举证责任进行分配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