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的规定,行政法规不可以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强制措施及其他应当由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的,可以设立)。
《行政强制法》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扩展资料:
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一)实施前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