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中的附加刑是否能单独使用?

如题 就是能不能在判刑的时候只使用附加刑不使用主刑??

刑罚中的附加刑是可以单独使用的,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最高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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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0-29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1
可以,比如对外国人的驱逐出境,或者单处罚金。
附:《刑法》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3个回答  2008-06-19
楼上的答错了哦。
主刑只能独立运用,不能相互附加并用。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附加刑既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适用,又可独立适用。

摘自粤教版初一政治书

答案是可以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08-06-19
不可以.
要么就是主刑加附加型.
要么就是单个或多个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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