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堂即被安排一个时间到法庭面对应讯。
沿革:
1997年香港主权移交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前,香港的司法终审权属于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之后,为体现一国两制,根据《香港基本法》,于1997年7月1日成立了自己的终审法院。
根据《香港基本法》,香港仍然实行普通法制度。法院判案时引用其他普通法地区(如英格兰、澳洲)的案例,亦可聘用其他普通法地区的司法人员。
扩展资料:
释法争议:
香港终审法院对除了《香港基本法》外的香港法律具有最终解释权。基于香港终审法院对刘港榕案的判决,香港终审法院仍可就《香港基本法》作解释,但没有最终解释权。因基本法第158条规定,基本法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大常委授权香港法院自行解释基本法关于香港自治范围的条款。由于香港终审法院解释基本法的权力源自人大常委,人大常委对基本法的解释可推翻香港终审法院对基本法的解释,但不能直接推翻香港终审法院的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香港终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