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局是行政单位,是继国务院明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后,国土资源部2014年1月26日表示,在该部地籍管理司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至此组建而成的。
不动产登记主要是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如果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为实施以土地为核心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国土资源部将按中央部署,协调有关部门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快组建不动产登记局,扎实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国土资源管理的一项新职能。建立实施以土地为核心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中国产权管理体制机制的重大改革。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徐德明2014年1月11日表示,未来还将建立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制定统一登记簿证。在此之前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中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极不统一,国土部门管理土地,住建部门登记房屋,海域使用权由海洋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1)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2)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3)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4)其他相关事项。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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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和管理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九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合理使用,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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