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土地改革到1998年土地改革完成之间的土地一轮承包方案?具体的

如题所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 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 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一百二十六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三十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一百三十三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第一百三十四条 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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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7-19
一、合作化:在建国前的解放区就进行了合作化,到1958年,改造为人民公社;
二、三大改造:合作化期间,为了解决生产资料私有化问题,而进行了“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简称“三大改造”
三、人民公社化:合作化还是比较松散的合作,为了提前进入共产主义,按照苏联的模式,发起了人民公社化运动;
四、家庭联产承包:安徽省的小岗村迈出了联产承包,包产到户的第一的第一步,得到中央的肯定后,1981—83年在全国普遍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直到现在;
五、第二轮延长土地承包期:1998年起,各地第一轮承包十五年陆续到期,中共中央决定赋予农民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权,决定在原承包期十五年的基础上再延长三十年。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六、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原来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主要是耕地的承包,山林基本属于村集体所有,2001年在福建试行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2006年扩大试点,2008年在全国推广,实行耕者有其山的承包政策。
七、家庭承包长久不变:党的十七大决议中,载明,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长久不变。
第2个回答  2013-07-19
从奴隶社会的井田制开始,中国社会在土地分配制度上开始有了雏形,封建社会从秦废除井田制,废除土地国有制,承认土地私有,允许土地自由买卖,奖励农耕等措施、现象表明那时候对土地的承包已经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了,只不过没有具体的文本颁布而已。从秦的土地私有制开始,后世基本延续秦的土地政策,一直到清朝摊丁入亩的瓦解。到了民国时期,孙中山颁布了民生主义,平均地权,做到家给人足
中共土地政策有四次变化:
国共对峙时期:依靠贫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便封建半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农民土地所有制
抗日战争时期:对地主减租减息,对农民收租收息
解放战争时期,颁布的土地政策和对峙时期基本相同,但强调耕者有其田
建国后,1947年9月13日,中央拟定《中国土地法大纲》由全国土地会议所通过的土地改革法规(同年10月10日,由中共中央公布实行)。 1950年颁布《土地法大纲》,彻底结束了封建土地制度。在这里,提出了政治上中立富农,经济上保存它的经济。
1953年,社会主义改造,农业集体化
1956年,农村公社建立,并逐步推广
1978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至今。
现行的在2002年8月29日颁布2003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应该是我国最早的土地承包法了。
回答的不是很全面,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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