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的"工资"指的的是劳动合同中的基本工资,还是除去加班费的总和?

劳动法规定的重大节假日加班工资是平时的三倍,这个平时工资是指基本工资还是指一个人一个月所得的全部工资? 劳动法规定的重大节假日加班工资是平时的三倍,这个平时工资是指基本工资还是指一个人一个月所得的全部工资?
我这几项工资除了交通补贴有浮动,其他都是固定的

  这个工资是基本工资,因为加班费,补贴,奖金不算到里面的。
而且这个三倍是用日工资来计算的,就是你一月的工资除以你的工作天数,3倍还是用你的基本工资算的,别的都可以算成是福利.
  劳动法中的"工资"指的是以下哪位老兄所列的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是个广泛工资范畴,这里之内的,都可称之为工资;但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不能等同于以上所说的工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是你们双方约定的,可以是税前工资也可以是税后工资,同时还可以约定工资组成形式,不一定包含工资总额组成的所有部分。
  国务院统计局有规定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基数不仅仅是基本工资,是全部工资,上述的如果有变化,则是前12个月的工资平均确定工资基数,除以21.75来确定日平均工资。
国家法定节假日所说的加班费按300%支付,其这个基数,如果劳动合同约定是按基本工资计算,那就按基本工资计算,如果没有约定就按职工应发工资计算,也就是你所说的一个月的全部工资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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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7-20
工资总额就是劳动法中所指的”工资“。你所列的工资就是劳动法中所指的工资。
一,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介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国家根据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第六条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第七条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生产奖;
(二)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
(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五)其他奖金。
第八条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一)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二)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第九条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第十条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第三章 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第十一条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三,加班费的计算方法:以下5项加在一起的总和;除以月工作日(21.75天);再除以日工作小时(8小时);乖以节日加班小时;在乖以3倍,就是加班工资。
例如:(月工资4000元,加班17个小时)4000元÷21,75=183.90÷8=22.98×17=390.80×3=1172.41元加班费。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2个回答  2013-07-19
1、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实践中操作基本都是要扣除奖金与补贴的。这个一般都是在地方性法规或地方高院的解释中具体列明。
2、因为你是上海的。上海的劳动争议案件现在一般都适用上海高院的相关解释。以下是上海高院对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的解答:
《上海高院关于双倍工资、加班费、一裁终决的解答》
…………
二、 关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的问题
我们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应按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 月工资来确定;如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如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对加班工资的基数,可按 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确定。
如工资系打包支付,或双方形式上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明显不合常理,或有证据可以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归入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中,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计算目的的,可参考实际收入X 70%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按上述原则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
3、现在上海地区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都是根据上面的这个解答来执行的,根据上海高院的上述解释,结合你给出的你的工资组成。你的加班工资应该是基本工资+职位工资(需要注意的是职位考核奖金、外派补贴、交通补贴是否是固定的,还是要根据你当月的实际表现、实际出差情况来确定?如果是固定的,无论怎样,无论出差多少次都是固定数额,那就是常规性补贴,应该计入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如果是要根据你实际的出差次数、通讯情况来确定补贴,那就属于非常规性补贴,不应该计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第3个回答  2013-07-19
劳动法中的"工资"指的是以下哪位老兄所列的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是个广泛工资范畴,这里之内的,都可称之为工资;但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不能等同于以上所说的工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是你们双方约定的,可以是税前工资也可以是税后工资,同时还可以约定工资组成形式,不一定包含工资总额组成的所有部分。

国家法定节假日所说的加班费按300%支付,其这个基数,如果劳动合同约定是按基本工资计算,那就按基本工资计算,如果没有约定就按职工应发工资计算,也就是你所说的一个月的全部工资来计算。
第4个回答  2013-07-19
这个工资是基本工资。。因为加班费,补贴,奖金不算到里面的。
而且这个三倍是用日工资来计算的,就是你一月的工资除以你的工作天数,用这个来计算的。
3倍还是用你的基本工资算的,别的都可以算成是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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