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拐女子向人贩子索赔被驳,这是为什么?

幼时被拐者李景伟通过手绘地图成功寻亲广受关注。李景伟小姑黎德聪和堂姐黎小兰,分别于13岁、10岁时被拐。黎德聪提出赔偿,未获法院支持。

幼时被拐者李景伟通过手绘地图成功寻亲广受关注,此事背后,又牵出李景伟同家族中另外两名幼女被拐的坎坷往事。

6月13日,李景伟被拐案迎来一审判决,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十年、十一年,各赔偿李景伟5万元。同月,李景伟小姑和堂姐被拐的案子也有了一审判决。

李景伟的小姑黎德聪和堂姐黎小兰(化名),曾分别于13岁、10岁时被拐卖。

黎德聪 视频截图

黎德聪向澎湃新闻回忆,1987年,她和堂侄女黎小兰被从云南昭通盐津县拐至安徽亳州利辛县,她被以3000元被卖给一名40多岁的男性,后被迫与对方发生性关系,生下一儿一女。黎小兰则被卖给利辛县另外一名大龄男性。

黎德聪说,被拐卖后,她不敢、也无力逃跑,她曾给家里写信,但被烧掉,只有一封寄回了云南。直到2013年“丈夫”因车祸身亡,她才获得了心理上的自由。

黎德聪和黎小兰被拐案中,6名被告人一审被判五年至七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三千至五千元不等。黎德聪提出的40余万精神赔偿,未获法院支持。

判决出来后,黎德聪感到失望,目前已就民事部分提起上诉。除了坚持主张精神赔偿,她觉得人贩子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我受了那么多年的苦,我的一生都被人贩子毁掉了,我的家庭,云南娘家的家庭,也被人贩子‘拆’得五零七碎。”她说。

由于我国法律尚不支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赔偿申请,黎德聪的上诉很可能再次“落空”。但相关法律规定并非没有争议。

亲戚参与的拐卖幼女案

黎德聪和黎小兰出生于云南昭通盐津县的一个小村庄。

对于儿时的家乡,黎德聪印象不深,只记得自己有五个哥哥一个姐姐,一家子挤在木架房里,院子里栽种着一棵梨树,房前有水田,家里以种地为生,种水稻、玉米、土豆,还有茶叶。

她说,因为凑不足学费,她只读完了一年级就辍学了,回到家中帮忙,做放牛割草这样的活儿。

判决书显示,1987年,黎德聪和黎小兰被同一伙人拐卖。当时黎德聪13岁,黎小兰10岁。

“你家里穷,吃穿都不好,带你去帮人(做事)可以赚钱。”黎德聪回忆,她被拐那一年农历八月的一天,堂嫂侯严旬对她说了如上的话,之后便将她带至四川宜宾筠连县城耍了一段时间,后又把她关了起来,还对她说,如果无聊的话帮她找个伴。当晚,堂侄女黎小兰也被带了过来。之后,她们二人被一行人辗转带上了筠连到宜宾的中巴车。

“在车上时,我听到我一个哥哥喊我。”黎德聪说,她想看,有个人就按住她的头,后来她们被带到宜宾,人贩子给她们换了新衣服,剪了头发,她们意识到要被拐卖了,准备逃跑,最终被人拉走,乘坐火车到了安徽省利辛县。

黎小兰也是被以类似的理由骗出家门的。判决书显示,黎小兰陈述,当时同县的妇女刘超华说要带她出去打工,还说黎德聪也要去。她因家里穷便同意了。

黎小兰说,刘超华带她到侯严旬家见到了黎德聪,后来她们被带到了安徽省利辛县一个废弃窑厂。

黎德聪回忆,在窑厂里,她和黎小兰被人挑选,她还听到有人讨价还价的声音。

黎德聪被人接走后,黎小兰被另一男子朱汉轩(已死亡)接走。黎小兰称,当晚朱汉轩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朱汉轩讲我是他花了3500元钱买的。由于朱汉轩管得紧,我没有报警,生了小孩后就没有报警的想法了。之后我与家里通信,父母还到安徽找过我。”判决书中,黎小兰陈述道。

判决书显示,有多人参与拐卖黎德聪和黎小兰。

公诉机关指控,1987年9月,陈忠金告诉侯严旬将“姑娘”带出去可以卖钱。同月24日,侯严旬以外出务工为由,诱骗黎德聪到自己家中,此后,侯严旬又让同村的刘超华帮忙将黎小兰诱骗到其家中。

在发现孩子失踪后,黎德聪、黎小兰家人四处找寻。侯严旬便让刘超华一起将黎德聪、黎小兰带去交给陈忠金,但当时陈忠金未在家,刘超华、侯严旬便将二人带到刘超华母亲家躲藏。

之后,侯严旬与陈忠金商量好交人的时间地点,侯严旬于当晚带着黎德聪、黎小兰步行到筠连县大车口位置,将两女孩交给陈忠金,陈忠金又把她们交给了陈明书和钟国芬(已死亡)。陈明书随后联系了葛德章,郭会付也参与其中。

经葛德章介绍,黎德聪、黎小兰被交给何家兴(已死亡),一行人先后换乘汽车、火车将黎德聪、黎小兰带到安徽省利辛县,分别卖给潘洪文(已死亡)、朱汉轩(已死亡)为妻。

被买回来的“小黎”

被拐至安徽时,年仅13岁的黎德聪还“什么都不懂”。她记得,在云南老家,因排行最小,大家总是叫她“幺妹儿”,到了安徽后,大家不叫她的全名,总是叫她“小黎”。

潘洪文买下她时已经40多岁,没有娶妻,父母过世,家里非常贫困。

她记得,当时村里条件落后,没有商铺和电话,只有一间连着一间的土坯房。一开始她被带去潘洪文堂弟家的瓦房居住,一周后离开,借住在一间东倒西歪的土坯房。后因房主说自己弟弟讨了老婆回来,她就搬回了潘洪文的住处——那里只有一个一米多宽的床铺,床边就是烧饭的灶台,中间只能走过一个人,桌子都搁不下。

黎德聪说,她后来听潘洪文讲,他花了3000元钱买的她。当时,潘洪文的姐姐觉得她年龄太小,想把她当妹妹养大,但潘洪文不同意,认为她就是他买来的妻子,并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

黎德聪想逃跑。“村子里的人都知道本地人想娶个媳妇,何况又是掏钱买的,都不会帮助她逃跑。我年龄又小,上哪里能跑掉?”她说,她被威胁,如果跑了,要把她的脚筋挑断。

被拐卖到安徽的第三年,黎德聪生下了大女儿。她说,当天她就下地干活,烧饭、喂猪喂牛都要做。“当时也还是孩子,都不知道是怎么把孩子带大的,没有人帮忙,也没有坐月子,更没有吃过什么营养品。”

潘洪文嫌弃她生了个女儿,时常与她争吵,她便放狠话说,你再嫌弃,我就把她掐死,潘洪文就不再说了。

后来,黎德聪又生了两个儿子,二儿子不幸夭折。她带着两个小孩睡在一米宽的床头,被子连身体都盖不全,冬天的时候冷到手都提不起来裤子。

黎德聪说,当时她跟着潘洪文下地干活,做不好就会被骂;如果潘洪文离家,会把她送到叔叔家,不让她与外界接触。“我出去玩耍,村里人看见我做什么都会给潘洪文告状,四面八方的人都是这样,想风就是雨地夸大,潘洪文就会骂我骂得更厉害。”黎德聪说,这种情况一直维持到她大女儿十四五岁的时候,潘洪文对她的管控才放松了一些。

被拐三十多年后,何处为家

除了做农活,黎德聪还曾跟着潘洪文一起收破烂和做爆米花,后来又在外地打工,那时候有机会逃跑,但想到孩子太小,她又犹豫了。

黎德聪一度想到寻死。但她想到自己的妈妈过世早,因此受尽村里人的欺负,不忍心自己的孩子也受这种苦。“我当时想着等小孩大了,我有力量,我就自由了,我还能见到我的家人。如果我去寻死,我就永远见不到我娘家人了。”她说。

那时她没有手机,也没有任何身份信息,唯一记得的,是脑海里的一行地址。

8岁那年,黎德聪母亲过世,家里人请道士来念经,当时她还处在懵懂之中,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但记住了道士提到的老家地址,被拐后更是反复记诵。

在儿女稍大点时,黎德聪曾按照记忆中的地址,请人代笔写信给家里,但一直没有回音,后来她才知道,很多信没能寄出去,而是被潘洪文他们烧掉了。

直到8年前,她和同被拐到利辛县的堂侄女黎小兰取得了联系。黎小兰被拐到了离黎德聪家15公里的一个村子,双方此前一直没能见面。

黎德聪说,两人碰面后,都是又感动又兴奋,同时有种讲不出来的难受。“我们小时候一起长大的,经历又相似,一见面好像有说不完的话,不知不觉就凌晨两三点了。”她说,黎小兰读完了二年级,略微识字,当时黎德聪就让她代笔写了一封信,最终寄回了老家。

通信后,黎父按照信中的地址来到安徽,找到了村子里。“我们抱在一起哭得不得了。”黎德聪说,当时感觉终于见到娘家亲人了,但父亲有气管炎等疾病在身,没敢和潘洪文发生冲突,又因为云南老家也穷,她在安徽已能吃上饭,又有了孩子,属于“生米煮成熟饭”了,父亲劝她留在了安徽。

后来父亲回到了云南老家,没多久便去世,许久后,黎德聪才知晓。

黎德聪说,此后的日子里,她时常感觉潘洪文在“折磨”她。他不相信她,二人经常吵架。2013年,潘洪文在收废品的途中因车祸身亡。

两年前,黎德聪在刷短视频时看到了李景伟发布的寻亲视频。

“我不识字,但在视频里看到了李景伟和他妈妈的合照,我就认出来他妈妈了,她面相没有太大变化。”黎德聪说,她点赞了这条视频,又发了语音过去,最后和李景伟取得了联系,并在他们的支持下,决定追究当年的拐卖者。

联系上李景伟后,黎德聪第一次回到了云南老家,曾经的房子早已消失,变成一片空地,村子里只剩下几个老辈还认得她。

她说,被拐之后,此前她一直没身份证,前两年李景伟帮她回云南办理了身份证。如今她在云南已经无家可回,父母早就过世,她在云南也没有房子和土地。

迟来的追责和未获支持的精神赔偿

当年,黎德聪和黎小兰被拐后,她们的家人曾四处寻找,也曾有怀疑对象,但最终不了了之。

判决书中,黎德聪的堂哥黎德林陈述,他们发现堂妹黎德聪走失后找了一天未找到。“第二天我女儿黎小兰也不见了,我们到筠连、宜宾等地寻找都未找到,发现是被拐卖了。”

黎德林回忆,当时通过了解,怀疑是黎德海、侯严旬夫妇带出去的,侯严旬躲起来了,黎德海不承认,还磕头发誓。随后他们到派出所、公安局报过案。“过了两年,李景伟(原名黎方富)被拐卖,我和黎方富的母亲到盐津县公安局反映过几人被拐卖的事,之后也反映过多次。”

黎德林说,1996年黎小兰写信回家,他按照地址找到了黎小兰,之后便没有再向公安机关反映。

时隔三十多年,2022年,人贩子陆续到案。

2022年6月,黎德聪和李景伟一起回了趟云南老家。

2022年5月28日,刘超华被公安机关抓获,5月30日,陈明书被公安机关抓获,5月29日,陈忠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8月11日,郭会付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6月15日,葛德章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2022年9月9日,盐津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明书、陈忠金、葛德章、刘超华、郭会付犯拐卖儿童罪,向盐津县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11月3日,盐津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2023年6月16日,盐津县法院一审宣判,认为陈明书、陈忠金、葛德章、刘超华、郭会付伙同他人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儿童两人,构成拐卖儿童罪,依法应予惩处。

法院认为,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刑法适用原则,本案适用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定罪处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陈忠金、郭会付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从轻处罚;刘超华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陈明书、葛德章当庭认可指控的案件事实,系坦白,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辩护人关于“案件已经超过追诉期限”的辩护意见,经查,黎德聪、黎小兰被拐后,其亲属在追诉时效内至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未予立案,故本案不受追诉时效限制,该观点不成立。

关于被害人黎德聪提出要求被告人附带赔偿精神抚慰金的意见,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黎德聪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盐津县法院一审分别判处陈忠金有期徒刑七年,刘超华有期徒刑六年,陈明书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葛德章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郭会付有期徒刑五年,并分别处罚金5000元至3000元不等。

诱骗黎德聪的侯严旬被另案处理,一审被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 元。据判决书,对于黎德聪要求侯严旬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法院同样不予支持。

对于判决后,黎德聪感到失望,她此前主张6名被告人赔偿40余万元,但未获支持。“我受了那么多年的苦,我的一生都被人贩子毁掉了,还有我的家庭,我的云南娘家家庭,也被人贩子拆散,拆得五零七碎的。”

目前,她已提起上诉。上诉状显示,她和代理律师认为,一审判决关于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认定于上诉人明显不公,被上诉人应赔偿上诉人黎德聪主张的全部精神抚慰金。

“在拐卖儿童犯罪中,相对而言本案中上诉人所受伤害更大,因为买儿童的人多半是把买来的孩子当成是自己孩子养大,以传宗接代、养儿防老。而本案并非如此简单,女孩被拐卖后通常伴随着非法拘禁、强奸、伤害、侮辱等一系列的非人虐待,严重侵犯了女性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上诉状写道,本案被害人一样13岁被拐后,由潘洪文买回家做“媳妇”,几天后潘洪文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面对如此迫害,被害人因年龄尚小,买家看得紧而无法逃脱,此后便日复一日年复一年麻木且屈辱地活着。

律师张志伟告诉澎湃新闻,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申请精神赔偿是找不到法律依据的。刑事诉讼中支持赔偿的,主要是因犯罪引起的直接物质损失。在拐卖案当中,长期出去找孩子的费用,比如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等,如果有票据等证据,是可能获得支持的。但这种直接损失一般很难估算。

刑事诉讼中的精神赔偿争议

中国政法大学反对人口贩运国际合作与保护中心主任张志伟告诉澎湃新闻,现有诉讼制度框架下,刑事犯罪当中的被害人想要申请精神赔偿,很难找到法律依据。

他解释,在刑事犯罪中,被害人获得的赔偿主要是指因犯罪引起的直接损失,而拐卖案件中,这种直接损失很难估算。“拐卖案件不像偷车,损失多少费用是可以估算的。”张志伟说,长期寻亲的费用,比如住宿费、餐饮费、印刷费和交通费等等,如果有票据的话法院是可以支持的。此外,因暴力抢夺等行为导致伤害发生,被害人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的索赔也可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不过,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并非没有争议。

湖北浠水县法院官网2012年9月24日刊发的一篇论文认为,由于历史以及现实原因,我国刑事领域对精神损害赔偿采取的依然是否定的态度。然而,犯罪是一种严重地给人带来强烈的精神损害的危害行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领域不宜排斥精神损害赔偿。这不仅不利于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而且造成现行法律之间的互相冲突和矛盾。

河南郑州中院官网2011年11月刊发的一篇论文也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仍是我国法律中的一个空白。这严重影响对刑事被害人权利的救济,尤其是在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中,对刑事被害人的精神损害尤为突出。为了能够使刑事被害人穷尽其救济的方式,需要建立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张志伟也认为,我国刑法领域存在“重财产,轻人身”的倾向,可能对偷、抢、砸之类的侵犯财产权益的犯罪惩罚是比较重的,且能涉及到赔偿,但很多情况下,对个人的人身权利进行侵犯而犯罪的,处罚却可能比较轻,而且没有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我觉得刑法的发展也和社会的发展阶段有关,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对人身权利的重视,相关制度或许会逐渐完善。”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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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3-07-10
被拐女子向人贩子索赔被驳回可能有以下几个原因:

1. 法律限制:在某些国家或地区,法律可能存在对于索赔的限制或规定,例如时效性要求、索赔程序的规定等。如果被拐女子的索赔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可能会驳回其请求。

2. 缺乏证据:索赔通常需要充分的证据来支持主张。如果被拐女子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人贩子的责任和索赔金额的合理性,法院可能会驳回其索赔。

3. 案件复杂性:人口贩卖是一个复杂且敏感的问题,涉及到许多法律、道德和社会因素。相关案件往往需要充分的调查和证据收集,而这可能需要时间和资源。如果案件复杂性超出了法院的能力范围,或者调查过程中遇到困难,法院可能会驳回索赔。

4. 地区司法体系的差异:不同地区的司法体系和判例法可能有所不同,对于人口贩卖案件的处理方式也会有差异。一些地区对于人口贩卖案件的赔偿和救助机制可能较为完善,而另一些地区则可能缺乏相关规定和资源。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一些可能的原因,并不适用于所有情况。实际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具体的法律、证据和司法程序。如果您遇到类似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获取更准确和具体的解释和建议。
第2个回答  2023-07-10

回答:

在法律的角度来看,对于被人贩子拐卖的受害者向其索要赔偿却被驳的情况,主要有几个原因。

首先,人贩子的行为本身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所以从法律上讲,人贩子的主要责任在于被追究刑事责任,而非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想要向人贩子要求赔偿是合理的,但实际上很难得到满意的结果。

其次,人贩子的行为往往隐匿性较高,涉及到组织犯罪等复杂问题,追查起来也比较困难。因此,即使对人贩子展开调查,抓捕归案的成功率也不高,更谈不上索要赔偿。

另外,现实中还存在一些道德和社会层面的问题。比如,被贩卖的女子在索要赔偿时可能会遭遇丧失声誉、社会歧视等问题,这些因素也可能导致她们很难得到赔偿。

综上所述,被人贩子拐卖后向其索要赔偿被驳的原因主要有:法律上的限制和困难、行为主体的逃匿或法律难以追究、以及社会层面的问题等。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加强对人贩子的打击力度、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以及推动社会进步,减少这类问题的发生。

正确运用法律

第3个回答  2023-07-10
我不确定您提到的情况的具体细节,但通常情况下,被拐女子向人贩子索赔被驳回可能有以下原因:
1. 难以获取证据:人贩子活动往往是非法的,并且通常会隐藏其行踪和身份。因此,被拐女子可能面临困难,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人贩子的存在和他们的参与。
2. 缺乏法律保护:在某些地区,法律可能无法提供足够的保护和支持,以使被拐女子能够有效地索赔。法律系统可能对人贩活动的调查和追踪存在挑战,这可能会导致索赔被驳回。
3. 经济问题:人贩子往往是有组织的犯罪团伙,他们往往非常富有,并且能够利用他们的资源阻碍被拐女子的索赔。被拐女子往往在经济和法律资源方面处于劣势,这可能导致她们难以得到索赔。
4. 社会因素:一些社会中,存在对被拐人士的歧视或者不理解,这可能导致他们面临更多的困难和阻碍。公众对人贩活动的认识和意识水平也可能影响司法系统对这些案件的处理。
请注意,每个案件都是独特的,结果可能会受到不同因素的影响。如果您或者您认识的人面临这样的问题,请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和咨询,以获取适当的法律建议和支持。
第4个回答  2023-07-10
众所周知,我国刑事诉讼法制的发展初期,受前苏联法学的影响颇大。受当时意识形态的左右,立法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属于资产阶级法律范畴,对于刑事领域的精神损害赔偿一向秉持否定立场,并通过诸多规范文件、司法解释等加以确认,直到近年来态度才有所转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历年来的相关文件可知,在2021年《刑诉法司法解释》施行前的多年间,法院系统对附带民事诉讼领域的精神损害赔偿一直秉持严格排斥的立场,而且这种否定态度在历年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中不断得到强化。
最高人民法院,先是在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中明确对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不予受理,再到相关批复、答复内增加对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也不予受理的规定,最后正式在权威司法解释中,规定全面不予受理精神损害赔偿诉请。这种态度一直延续到2021年才有所消解,司法解释为受理精神损害赔偿诉求预留了一定的制度空间,初步放开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绝对限制。
除了前边讲的受到前苏联法律制度的影响外,对于为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一般不应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学界及实务界中有四个主流观点:
观点一:不得双重制裁论。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是对被害方抚慰、救助的主要方式,同时再赔偿精神损失有双重处罚之嫌。对于同一个犯罪行为人的同一侵权事实,进行刑事处罚时再要求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是一种重复评价和双重处罚,对被告人而言过于苛刻,且不符合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观点二:空判论。司法实践中即便判处精神损害赔偿也难以得到实际执行,反倒会形成“空判”现象。刑事案件审结后,特别是被告人送监服刑甚至执行死刑后,其经济状况往往连物质损失都难以实际承担,即便赋予被害方精神损失求偿权,被告人也无法实际履行赔偿义务,陷入执行不力的风险,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观点三:人格商品化论。人民的精神利益和人格尊严不能简单用金钱衡量和换算,刑事领域的精神损害赔偿是人格商品化的表现,数量分明的赔偿金额等于将人格尊严作为交易的商品,不符合社会主义价值观。
观点四:被害人期待论。倘若法院受理并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必然使受害方获得更多赔偿的期望值提升,而犯罪分子囿于经济状况无法满足更高的赔偿要求,因此也难以获得受害方的谅解,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很难得到实现。
其实,随着刑事法制的发展健全,诸如不得双重制裁论、人格商品化论等观点逐渐丧失逻辑与制度支撑,“空判论”逐渐成为支撑不应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主流观点。
以刑事和解制度为例,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并不反对甚至支持双方当事人达成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的和解协议。可见精神损害赔偿与刑事司法并不存在根本性矛盾,双重制裁、人格商品化等观点难以立足。
真正导致精神损害赔偿在刑附民案件中不被支持的原因应该是犯罪分子窘迫的经济状况和司法执行能力的滞后,极易衍生“空判”现象并随之动摇司法权威。换句话说就是,即使法院支持了刑附民的精神损害赔偿,大概率也都无法落实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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