恳请提供: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管理(接待或开放)规定

最近我们单位一个纪念馆被评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要制订一个管理或接待、开放方面的规定,请帮助提供类似参观。谢谢。

江西省各级国家档案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9.03.16 来源: 浏览:15

(江西省档案局 2001年4月30日印发)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各级国家档案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的通知》精神和《全国档案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档案馆是指省、设区市、县(市、区)三个级别的国家档案馆;所称的基地,系指经省、设区市、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命名的档案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或青少年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基地”)。
  第三条 “基地”要充分发挥档案的社会教育功能,利用馆藏档案信息资源优势,结合我省和各地的实际情况,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地对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进行革命传统和国情、省情、市情、县情教育,把爱国主义教育落到实处。做好“基地”工作是档案馆的基本职责,是档案馆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服务社会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要重视和加强“基地”建设,将“基地”工作列入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提供必要的活动场所、经费、人员,保障其健康发展。
  第五条 省档案局要加强对“基地”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主动争取国家档案局的指导和省精神文明建设主管部门的领导,加强与文物、博物馆、旅游等部门的联系,相互取长补短,协调工作,切实抓出成效来。
  第六条 省档案馆的“基地”工作由一名馆长分管,接受省档案局和同级精神文明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根据发展需要,不断完整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
  设区市、县(市、区)档案馆的“基地”工作由馆长负总责,接受同级档案局和精神文明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根据需要设立工作机构或确定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基地”各项事务。
  第七条 各“基地”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使基地工作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八条 各“基地”工作要有计划、抓落实、有总结。每年年底,向省档案局报送本年度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积极参加省里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各“基地”应当利用档案资料举办具有一定规模、水平的基本陈列,结合本地实际,较系统地展示光荣的革命传统、优秀的民族文化传统、省情、市情、县情以及为民族和社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的优秀人物等内容,并不断修改、充实、完善和提高基本陈列的水平,以此作为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固定形式。新建档案馆要对展厅精心设计施工,对展览路线的走向、展墙布局要合理安排,活动空间和展线长度要协调,以适应举办陈列和方便参观的要求。展厅在基本陈列之外要划出随时举办临时性专题陈列的区域,使之具有机动性功能。已建馆的要有计划地按上述要求做好展厅的改扩建工作。
  同时,要加强视听室建设,配置必要的视听设备和视听资料,配合陈列、展览组织观众收听、收看。
  第十条 各“基地”要配备专职或兼职讲解员。有计划地开展讲解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讲解质量。
  要保证陈列开放时间,做好接待和讲解工作。解说词是版面内容的补充,要通俗、易懂、生动、扼要、简明,以适应社会公众,特别是青少年的特点,使之易于接收。
  第十一条 各“基地”要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重大纪念活动、宣传热点等,举办临时性专题陈列,并结合陈列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 各“基地”根据各自条件,每年至少开展一项适宜青少年特点的社会教育活动。如夏、冬令营,团、队日,讲座,演讲、朗诵会,征文比赛等,寓教于乐,增强教育效果,以扩大“基地”的影响。
  第十三条 “基地”每年应通过接待参观、巡回展览等形式完成相对稳定的接待量,争取逐年增加,其中学生观众应不少于总数的30%。
  第十四条 “基地”要开展“三优一创”(优秀陈列、优质服务、优美环境、创文明窗口)活动,不断推出吸引观众的精品展览,提高服务质量与讲解、接待水平,增加便于观众参观的服务设施,为观众创造清新、舒适、高雅的参观环境。
  第十五条 “基地”应加强与宣传部门、共青团、中小学教育主管部门的联系,利用各种机会和社会传媒宣传馆藏档案、“基地”宗旨与活动内容,提高“基地”在本地区的知名度,吸引更多的观众来参观学习。
  第十六条 “基地”要重视业务研究,学习先进“基地”经验,加强交流,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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