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理工大学如果换专业难吗?

如题所述

政策附下,你自己对照要求。
此外,要求是最低要求,就像你达到本科线不一定能上本科院校,更不一定能上你心仪的学校一样。
热门专业申请者比较多,难转!
转出去,辅导员各种谈话、教师各种谈话,劝你留下,有时候很难抉择。
一般真正转成功的并不多。八千人里能转成功的就两三百而已。
当然事在人为,你好好学习,意志坚定,肯定能转成功的!选什么专业好,仁者见仁,建议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实际情况选择。

安徽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2022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教育思想和理念,更好地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主动性,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要与特长发挥,规范对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的管理,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专业包括跨学院(部)转专业和学院(部)内 转专业,转专业工作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为充分发挥学院(部)办学主体地位,转专业采取学生自愿申 请、学院(部)组织考核、教务处审核报批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各学院(部)应加强对学生专业学习和职业规划 的指导,增强学生对本专业学习的适应性和稳定性,避免学生 对专业选择的盲目从众,指导学生理性选择专业。 

第二章 转专业条件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一)入学报到环节的新生。(二)正在休学、保留学籍、应作为编下或退学处理的学生。(三)跨文、理科,跨艺体类、普通类学科专业的学生。(四)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 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学生。(五)在校期间有违纪等行为受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的学生。(六)修读课程有考核不及格的学生。(七)身体条件不符合拟接收专业体检标准的学生。(八)有其他不允许转专业情况的。
第五条 学生提出跨学院(部)转专业申请,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学习成绩优良,第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综合排名位于所在专业前30%的。(二)对申请转入专业有一定的兴趣和特长,且在安徽省教育厅发布的安徽省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 A/B 类项目,或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发布的全国普通高校学科竞赛排行榜竞赛项目比赛中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奖励(排名第 1);或有与申请转入专业相近的学术成果,发表核心期刊学术论文或国家发明专利 进入实质审查或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或授权的软件著作权(排名第1)。(三)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我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第六条 学生在学院(部)内申请转专业,且无本办法第 四条所规定的情况,所在学院(部)应根据办学条件最大限度 地批准学生申请。
第七条 凡当年高考分数位于我校在该省录取学生的前 10%或当年高考分数位于我校优质生源基地中学学生的前20%,且无第四条所规定的情况,可直接申请转专业,但须参加申请转入学院(部)统一组织的考核。 
第三章 转专业程序 
第八条 各学院(部)应按照不少于现有专业学生数10% 的比例接收跨学院(部)转专业学生原则,制定拟接收转专业 学生分专业计划,报教务处审核汇总后公布;同时根据学院(部)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对转入学生的考核遴选办法,安排专人为学生提供相关的咨询。考核遴选办法公布前须报学校审批。 
第九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教务系统进行线上申请填报。
第十条 各学院(部)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学生组织考核遴选。申请转入专业学生数少于计划数的,可直接组织面试;超过计划数的,应先组织笔试,再进行面试。根据考核情况将拟接收的转专业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审核。
第十一条 以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项所规定的条件申请转专业的,另需提供以下材料:(一)确有专业特长申请转专业的,应提供相关成果原件 或出具由拟接收学院(部)组织的专家测试报告。(二)因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的原因申请转专业的,应 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 
第十二条 教务处将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的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报学校研究批准后,发文公布。

第四章 学分、学籍与学费 
第十三条 转入学院(部)应及时统一办理转专业学生的学籍、学生证、课程选(退)等事宜;各学院(部)要做好学生档案材料的转出、转入交接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后,已获得的课程学分根据学校学分认定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第十五条 转专业的学生均须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完成所有的课程学习,获得规定学分,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审核 按转入专业要求办理。 
第十六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费收费标准按转入专业标准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因退役复学、休学创业复学申请转专业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复学或编下的学生,若原专业停招,可调整至相近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安徽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校 教务〔2015〕17 号)同时废止。上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执行上级文件要求。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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