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规则如下:
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中央财政承担60%,即30元;余下的20元,省级财政承担60%,即每人每月12元,市、县财政承担40%,即每人每月8元。
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660元,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96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620元,市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80元。
扩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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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的决定,条例要求加大对拥军优属的宣传、提高义务兵优待金标准、让军人子女上学有保障、设置公益性岗位招收符合条件的军人家属等。
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和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并在春节、建军节等重大节日组织走访慰问部队和军人家庭,在新兵入伍、军人退役期间组织欢送、欢迎等仪式。
条例还规定,烈士安葬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为牺牲的烈士举行安葬仪式,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烈士纪念碑(墙),刻上本地区烈士名单,永久纪念。
在现有法律、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提高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是此次立法的重点之一。在优待金标准方面,条例规定,义务兵服役期间享受优待金待遇。
城镇和农村的义务兵年度优待金均按照不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发放,且家居农村的不得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军人家属就业援助方面,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用于招聘符合条件的军人家属。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提高义务兵优待金标准
补贴规则如下:
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中央财政承担60%,即30元;余下的20元,省级财政承担60%,即每人每月12元,市、县财政承担40%,即每人每月8元。
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660元,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96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620元,市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80元。
扩展资料:
农村退伍军人补贴申报流程
1、首先要明确自己是否属于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者城镇养老金的人);
2、对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
3、符合条件的人员携带相关证件填写登记审核表;
4、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
5、会审认定;
6、建立档案。
参考资料来源:西安国际港务区——农村义务兵老年生活补贴给付的受理条件及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