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后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题所述

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某人享有某项物权时,推定该人享有该项权利。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涂销某项物
权时,推定该项权利消灭。”这就是关于不动产登记簿具有“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的规定,所要解决的
是法官应当如何对待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的“真伪”问题,亦即规定作为证据的不动产登记簿的
“证据力”。
不动产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因为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因此可以直接根据不动产登记
去保护,物权法赋予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善意保护”的效力,就可以达到特殊保护不动产交易的善
意第三人的政策目的。基于特殊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政策目的,用登记的“善意保护”制度(登记的“公信
力”)保护不动产交易的善意第三人,以及特殊动产(船舶、飞机、机动车)交易的善意第三人;
因为一般动产没有登记簿,不得已创设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以保护一般动产交易的善意第三人。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8-04
不动产物权所有权的公示方法是就是登记,登记既拥有该不动产的所有权,所有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所以拥有了所有权就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9-04-29
不动产登记的绝对效力是针对善意第三人而言的,而债权人丁不属于善
意第三人。在不涉及善意第三人的实际权利人与表征权利人之间,登记的效力是可以经实际权
利人的举证予以否认的。
第3个回答  2013-08-10
登记的目的就是将权利状态公之于众,让社会公众了解财产上所存在的权利状况,第三人当然就应当知晓,因此在物权已经登记的情况下,对该登记不知晓的人并不能构成善意第三人。其如因过失或故意与无权处分人为民事行为,该行为即应无效,且不产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第4个回答  2013-08-10
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件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归承租人,但处分权归出租人所有。因此承租人无权处分租赁物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就算承租人非法处置了出租人的资产,出租人也有权向承租人追索。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