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典当行工作十余年
首先,《典当管理办法》对利息和综合服务费的规定是
第三十七条
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第三十八条
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
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
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所以,你所说的月息5%肯定是不对的
可能是综合服务费+利息,那也不能超过4.66%/月(动产)
有一点是肯定的,超法律规定的利息部分肯定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你要弄清楚典当行收的是综合服务费还是利息
追问谢谢,其实就是典当行就是把利息巧利名目,部分化为综合服务费了,加起来的月息其实就是4分多? 那明间借贷也可以把利息转化为高额的违约金了?也受法律保护了?哪高利息说白了还是受法律保护的了? 麻烦解释下 谢谢
追答典当行的两项收费:综合服务费和利息都是国家允许的,合法的,不是个别典当行能巧立名目自设的收费项目。这种特殊行业受个别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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