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苏州市区不可以骑有电机功率大于350瓦、轮胎宽度大于77毫米、电池电压大于48伏、安装碟刹装置等四种情形之一的电摩。
《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规定:
第五十条 依法禁止上道路的非机动车、单位内部使用的叉车等机具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非机动车、叉车等机具,并处以五十元罚款。
农用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人力三轮车、电动三轮(四轮)车、电动自行车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车辆在禁止通行的区域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五十元罚款,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一百元罚款;当事人拒绝缴纳罚款的,可以扣留车辆。
扩展资料
《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规定:
第二十八条 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乘坐人不得撑伞;
(二)经过公交站台时减速慢行,注意避让上下公共汽车的乘车人;
(三)通过设有危险标志的路段时,应当减速慢行或者下车推行;
(四)不得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
参考资料来源: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苏州禁“电摩”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