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贩卖烟花爆竹有什么刑事责任

如题所述

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扩展资料:

零售经营烟花爆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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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2-08

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扩展资料

新华网兰州2月19日电(记者张玉洁)春节将至,网购风潮又起。记者近日发现,微信朋友圈除了网售面膜等产品外,又多了一项新品类:烟花爆竹。

网友王先生最近纳闷:“我朋友在群里、朋友圈里发布了卖烟花爆竹的信息,但是烟花能从网上买吗?”

根据王先生提供的联系方式,记者找到了烟花贩售者网友“爱美丽”。在“爱美丽”的朋友圈,她发布了“自家烟花爆竹,需要买的联系我。要的多了,送货上门。电话XXX”的内容,并附了若干张名为“狂欢之夜”“紫金落叶”等烟花的实物图。

网友“爱美丽”说,她在网上卖的烟花爆竹是来自自家开的烟花爆竹专营店。“针对的都是散户,主要是给熟人卖,送货范围也是所在的县城,这其实跟零买自己带回家差不多。”

随后,记者以烟花为关键词在微信公众号进行了检索,相关账号均是以信息发布和产品展示为主。在淘宝,销售的也是非可燃性的电子礼花、彩带礼花。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三处处长蔡文杰说:“烟花爆竹属于危险品,不能邮寄,也难以小宗运输。烟花爆竹的运输必须获得公安部门许可,由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专业人员运输。通过网络售卖烟花爆竹,仅从物流渠道来说就存在风险,不合规范,涉嫌违法。采购烟花爆竹时要在经过有关部门许可的专店、专柜购买,以保证安全。”

参考资料来源:文县公安局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烟花爆竹网上卖 专家提醒: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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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4-09

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规定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扩展资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经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就《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做出修订。删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删去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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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03

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扩展资料

案例: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 非法经营夫妻均获徒刑

夫妻俩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的情况下,从外地购进烟花爆竹到忠县售卖,触犯刑法。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黄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忠县乌杨镇的黄某、李某是夫妻。2012年8月,40岁出头的黄某在与他人聊天过程中,了解到从梁平县购进烟花爆竹到忠县出售利润较为可观,便回家同妻子李某商量经营烟花爆竹生意。

征得妻子李某同意后,黄某立即前往梁平县,联系了烟花爆竹购买点。此后,两人在没有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的情况下,分工合作,黄某负责货源、运输并找好存放地,李某则专门负责在忠县销售。

2014年年底,黄某像往常一样到梁平县购买了一批爆竹,运至忠县乌杨镇存储待售,后被群众举报。2015年1月,忠县安监局在该批烟花爆竹存储地内将爆竹予以查扣。经抽查检验,该批爆竹不符合标准,均为不合格产品。

法院审理后查明,2012年下半年到2015年1月期间,黄某共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涉案金额达35余万元,李某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涉案金额达11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未经许可经营国家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黄某在2012年至2015年长期从事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活动,涉案金额高达35万余元,其非法经营对象为易燃易爆物品。

且因引燃时间过短属于不合格产品,同时黄某在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过程中未按照有关规定运输、存储,该行为对他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其中,黄某部分经营物品属于伪劣产品,其行为同时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

依法应当择一重罪即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李某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未经许可经营国家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黄某有犯罪前科,在量刑时予以评价。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的作用相对较小,且被告人李某在审理过程中缴纳罚金,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二被告人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认罪,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综合相关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文县公安局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 非法经营夫妻均获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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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9-02-08

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扩展资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2、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3、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4、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参考资料来源:文县公安局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沈阳集中销毁2587件违法违规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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