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2年11月进入某鞋业公司任职,被派往南通分管公司法人在南通开设的专柜,任职店长。入职后公司与我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上的用人单位注册地是在常熟(但有写明工作地点是南通),合同上的用人单位法人和南通专柜的经营者系同一人,且在南通领取了个体经营工商户营业执照,我的劳动关系怎么认定?且在2012年12月10日,因店铺员工离职,公司要求我加班,并承诺按小时计算加班工资,于是我从2012年12月11日
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每天加班四小时,合计84小时,请问加班工资怎么计算?2013年1月20日在和公司就加班工资和社保(入职后一直没缴纳)的问题上进行协商无果,于是我按照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结算工资办理离职手续,缴纳保险遭拒。2013年1月21日即没有再去上班,期间公司电话要求我继续上班,我拒绝了,于是老板大发雷霆说要算我旷工,并且要处罚我,于是开了两百元的罚款单子要求我签字,我还是拒绝了。事情至此,公司仍拒绝发放工资并拒绝缴纳保险。请问我这种情况下要去那里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南通的还是苏州的?我的劳动关系怎么认定?我20号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做法是否合理?公司是否能认定我旷工并拒绝支付劳动报酬且拒绝缴纳社保?
我是否能请求劳动部门认定两百元的罚单无效?我是否能主张赔偿金?因拒不办理离职手续引起的误工费能否一起主张?求解释!!!
合同中只写明了试用期工资1320(南通最低标准),没有写转正工资,但根据公司的工资结构表计算是转正后加上补贴和岗位津贴后是2420(含1320出勤工资,500补贴,600岗位津贴,不含提成)。这种情况下加班工资怎么计算?且公司说周六周日上班均不算加班,就算要算加班也是按平时加班计算。我是2012年12月1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每天加班四小时,加班工资怎么计算?能否麻烦你帮我计算下。还有我要求支付半个月赔偿金怎么计算?
追答 那你们约定的试用期是多久呢?如果你没过试用期:如果一天正常上班是8个小时
小时工资=1320/21.75/8=7.59
平时加班=7.59*4*1.5=45.54*14=637.56
双休加班=7.59*(8+4)*2=182.16*6=1092.96
如果你过了试用期那就用基本工资数代替1320元(按你上边说的应该也是1320元).
半个月的赔偿金就是你半个月的工资:1320/2=660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我也只是给你粗略的计算了一下,毕竟有些细节我还是不太清楚肯定不是十分精确但也应该差不了太多.
十二月份已经过试用期,半个月赔偿金 计算时不包括津贴吗?为什么不能用2420除以2?还有12月份一共加班21天,每天4小时,其中六天是双休加班,十五天是平时加班,怎么计算?望回复,因为我真的很晕,算糊涂了!!!
追答 你这不是能算清楚吗?还叫我帮你算。一共是15个平时加班那你就乘以15就可以了
平时加班=7.59*4*1.5=45.54*15=683.1元
既然已经过了试用期那就是2420除以2就行了。赔偿金在计算平均值的时候是包括津贴等内容在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