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公司违法,我离职能申请赔偿金并要求发放克扣的工资吗?

我于2012年11月进入某鞋业公司任职,被派往南通分管公司法人在南通开设的专柜,任职店长。入职后公司与我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上的用人单位注册地是在常熟(但有写明工作地点是南通),合同上的用人单位法人和南通专柜的经营者系同一人,且在南通领取了个体经营工商户营业执照,我的劳动关系怎么认定?且在2012年12月10日,因店铺员工离职,公司要求我加班,并承诺按小时计算加班工资,于是我从2012年12月11日

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每天加班四小时,合计84小时,请问加班工资怎么计算?2013年1月20日在和公司就加班工资和社保(入职后一直没缴纳)的问题上进行协商无果,于是我按照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结算工资办理离职手续,缴纳保险遭拒。2013年1月21日即没有再去上班,期间公司电话要求我继续上班,我拒绝了,于是老板大发雷霆说要算我旷工,并且要处罚我,于是开了两百元的罚款单子要求我签字,我还是拒绝了。事情至此,公司仍拒绝发放工资并拒绝缴纳保险。请问我这种情况下要去那里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南通的还是苏州的?我的劳动关系怎么认定?我20号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做法是否合理?公司是否能认定我旷工并拒绝支付劳动报酬且拒绝缴纳社保?
我是否能请求劳动部门认定两百元的罚单无效?我是否能主张赔偿金?因拒不办理离职手续引起的误工费能否一起主张?求解释!!!

1、劳动关系认定问题。虽然你的工作地点在南通,合同上的用人单位法人和南通专柜的经营者系同一人,且在南通领取了个体经营工商户营业执照,但是你劳动关系认定还是看你劳动合同中的盖章单位,你与合同上盖章的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的缴纳都由该用人单位支付和缴纳。
2、加班费问题。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在休息日加班又不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因此,在正常工作时间加班四小时,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报酬。但是你在周六、周末加班,单位又没有安排你补休的,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报酬,周六、周末延长的四小时也按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计算。
3、社保和投诉问题。为员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用人单位不为你补缴的,你可以向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即南通的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劳动监察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用人单位有多个用工地的,每个用工地的劳动监察机构均可管辖。一般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总部所在地的劳动监察机构管辖为宜。最先接到投诉的劳动监察机构如果认为案件由其他劳动监察机构处理更为适宜的,应先与其他劳动监察机构沟通,达成一致后再告知投诉人。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4、解除劳动关系问题。因为用人单位没有为你缴纳社会保险,你可以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你的做法是合理的,公司不能认定你旷工,并以此拒绝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保,单位开两百元的罚单也是违法的。
综上所述,你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克扣的工资,支付加班费,补缴社保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标准为你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下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不为你缴纳社保的,你可以向南通或者苏州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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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1-24
  一、你的劳动关系:以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来确定你的劳动关系。
  二、加班工资的计算:
  以基本工资核算加班工资,平时的加班为1.5倍,双休的加班为2倍,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加班为3倍
  第一种情况,你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加班费基数,但是约定了工资,那就要按工资来核算加班班基数
  第二种情况,你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加班费基数,那就按约定的基本工资金额核算加班费基数
  小时工资=加班费基数/21.75/8
  平时加班=小时工资*平时加班时间*1.5
  双休加班=小时工资*双休加班时间*2
  国假加班=小时工资*国假加班时间*3
  你可以自己算一下。
  三、去那里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既然你所在的专柜在南通领取了个体经营工商户营业执照,那么你可以向南通的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总公司在苏州,你也可以向苏州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最好是两边都问问,各地的具体规定不同但是他们都有职责。如果你提出劳动仲裁的话你还是要以在苏州的总公司为对象。
  四、我20号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做法是否合理:你说的应该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吧?你的做法没有问题,只要你说明理由通知他们即可。
  五、公司是否能认定我旷工并拒绝支付劳动报酬且拒绝缴纳社保:你已经做了通知那么对方是不能以你旷工来克扣你的工资和保险的。即使是你真的有旷工行为,公司也不能超过具体限度扣除你的工资,更不能拒交社会保险。
  六、我是否能请求劳动部门认定两百元的罚单无效:单位本来就无权开罚单。如果对方说是公司的管理规定你可以反问对方,如果有规定,该规定是否公示了?是否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了?让公司证明你有能力明确知道公司有这方面的规定。
  七、我是否能主张赔偿金?因拒不办理离职手续引起的误工费能否一起主张:
  赔偿金是可以主张的,而且可以要求对方给你补交上班期间的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误工费也是可以主张赔偿的,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追问

合同中只写明了试用期工资1320(南通最低标准),没有写转正工资,但根据公司的工资结构表计算是转正后加上补贴和岗位津贴后是2420(含1320出勤工资,500补贴,600岗位津贴,不含提成)。这种情况下加班工资怎么计算?且公司说周六周日上班均不算加班,就算要算加班也是按平时加班计算。我是2012年12月1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每天加班四小时,加班工资怎么计算?能否麻烦你帮我计算下。还有我要求支付半个月赔偿金怎么计算?

追答

  那你们约定的试用期是多久呢?如果你没过试用期:如果一天正常上班是8个小时
  小时工资=1320/21.75/8=7.59
  平时加班=7.59*4*1.5=45.54*14=637.56
双休加班=7.59*(8+4)*2=182.16*6=1092.96
  如果你过了试用期那就用基本工资数代替1320元(按你上边说的应该也是1320元).
  
半个月的赔偿金就是你半个月的工资:1320/2=660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我也只是给你粗略的计算了一下,毕竟有些细节我还是不太清楚肯定不是十分精确但也应该差不了太多.

追问

十二月份已经过试用期,半个月赔偿金 计算时不包括津贴吗?为什么不能用2420除以2?还有12月份一共加班21天,每天4小时,其中六天是双休加班,十五天是平时加班,怎么计算?望回复,因为我真的很晕,算糊涂了!!!

追答

  你这不是能算清楚吗?还叫我帮你算。一共是15个平时加班那你就乘以15就可以了
  平时加班=7.59*4*1.5=45.54*15=683.1元
  既然已经过了试用期那就是2420除以2就行了。赔偿金在计算平均值的时候是包括津贴等内容在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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