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关于绩效考评的规定是什么?

新劳动合同法里有没有关于绩效考评的规定,比如不能低于月薪的80%?

规定分几部分如下:

(一)简单排序法的含义 简单排序法也称序列法或序列评定法,即对一批考核对象按照一定标准排出“1 2 3 4 ……”的顺序。 该方法的优点和缺点。

(二)简单排序法的操作 首先,拟定考核的项目。

第二步,就每项内容对被考核人进行评定,并排出序列。

第三步,把每个人各自考核项目的序数相加,得出各自的排序总分数与名次。

二、强制分配法

(一)强制分配法的含义 强制分配法,是按预先规定的比例将被评价者分配到各个绩效类别上的方法。这种方法根据统计学正态分布原理进行,其特点是两边的最高分、最低分者很少,处于中间者居多。

(二)强制分配法的适用性

三、要素评定法

(一)要素评定法的含义 要素评定法也称功能测评法或测评量表法,是把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结合起来的方法。 该方法的优点与缺点。

(二)要素评定法的操作

(1)确定考核项目。

(2)将指标按优劣程度划分等级。

(3)对考核人员进行培训。

(4)进行考核打分。

(5)对所取得的资料分析、调整和汇总。

四、工作记录法 工作记录法一般用于对生产工人操作性工作的考核。 该方法的优点和缺点。 五、目标管理法

(一)对于目标管理的认识

1.目标管理的含义 目标管理法(MBO)是一种综合性的绩效管理方法。目标管理法由美国著名管理学大师彼得·德鲁克提出。 目标管理是一种领导者与下属之间的双向互动过程。

2.目标管理的优点 目标管理法的优点较多,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目标的量化标准 目标管理要符合“SMART”的原则,其具体含义。

(三)目标管理法的实施步骤 

确定工作职责范围 。确定具体的目标值。 审阅确定目标 。实施目标 。考核及后续措施。

六、360度考核法

(一)360度考核法的含义 360度考核法是多角度进行的比较全面的绩效考核方法,也称全方位考核法或全面评价法。

(二)360度考核法的实施方法 首先,听取意见,填写调查表。 然后,对被考核者的各方面做出评价。 在分析讨论考核结果的基础上双方讨论,定出下年度的绩效目标。

(三)360度考核法的优缺点

要看你的公司的性质和你公司的实际请况来选择了。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4
  劳动合同法》虽然没有直接对绩效管理作出规定,但由于绩效考核的结果会影响到薪酬调整、岗位调整和解雇等人事决策,这些决策又涉及到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所以,《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和接触的规定必然对绩效管理体系的设计产生影响。
  一、《劳动合同法》对绩效管理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实际上,《劳动合同法》对绩效管理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绩效不佳的员工处理上。绩效管理应该实现奖优罚劣、盘活人力资源的目的。奖优一般不会出现法律风险,但罚劣尤其是对不合格的员工进行惩处,在《劳动合同法》下,将遇到很多障碍。在以往的绩效管理体系中,对绩效考核结果不佳的员工,企业往往单方面采取调整岗位甚至解雇的方式,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这种方式已经不能行得通。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变更合同予以严格的限制,要求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合同、并且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对合同解雇也严格限制,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解除终止合同。这种规定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免受企业的随意调岗调薪,保证劳动合同的平稳履行,保持劳动关系的稳定。但另一方面,这种规定对企业的绩效管理(尤其体现在考核结果的应用环节)也产生一定的限制。《劳动合同法》严格限制企业变更合同的规定中存在唯一一个例外,即在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企业享有了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乃至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这实际上对企业的绩效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
  岗位调整--必须有理有据
  对于绩效不佳的员工,企业在很多情况下会单方面采取调整岗位的做法。将一个表现不好的员工调整到一个更合适的岗位。在这种岗位调整中常常会同时调整劳动报酬。许多企业为此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企业可以根据工作表现和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这种做法在原有的法律环境下有一定的操作空间。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将受到严格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岗位的调整涉及到劳动合同的变更。变更劳动合同要具备的首要条件就是当事人双方的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当事人不与对方协商、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现实中,劳动合同的变更大多由企业提出,企业应当纠正“企业掌握合同变更的自主权”这一错误的合同变更理念,不能单方面强制地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只允许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可以变更劳动合同,重新安排劳动者工作岗位。这就要求企业的绩效考核评价系统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说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
  解雇--必须是正当的,而且是有充足理由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这一规定,以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企业负举证责任。也就是说,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负举证责任,所以企业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举证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负有三次举证义务。这同样要求企业的绩效考核评价系统有充足的证据说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且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另外,《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在劳动合同中应当约定劳动报酬,这一规定迫使企业必须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而且一旦约定,企业不能自行调整,但人力资源管理又需要保证企业在薪资上的自主权,为了在法律规定和人力资源管理之间保持平衡,在具体操作上企业必然会加大绩效加薪、浮动薪酬和长期.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7
一、工资的基本原则
1、以按劳分配为原则,在公司内实行全员定岗定编、定岗定责、定岗定酬。
2、严格按照岗位确定员工的工资,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加强考核,实行每年一次的岗位竞聘制度,工资随岗位的变动而相应变动。
3、根据员工技术高低、责任轻重、工作难易程度和工作贡献大小等,合理拉开差距,以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同时坚持向在管理、服务、经营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岗位和个人倾斜。

二、工资的基本组成
职工工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

(一)基础工资
符合有关条件和要求,经批准转为雇员制的合同工,按相关规定执行:
(1)、工勤岗:基础工资为XX元,三年后基础工资为XX元;
(2)、初级岗:中专及以下,基础工资为XX元,三年后基础工资为XX元;
大专生,基础工资为XX元,三年后基础工资为XX元;
本科生,基础工资为XX元,三年后基础工资为XX元;

(二)岗位工资
1、岗位工资是根据员工所在岗位的工作责任轻重、工作量大小等所确定的工资。
主要依据以下原则:岗位的工作状态;岗位的工作量大小;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岗位所要求的技术含量;岗位所处的工作环境;在岗人员的职称、职务和技术等级等。
2、岗位工资随员工岗位、职务的变动而变动。
3、岗位工资按岗位劳动要素评价划分的岗位等级来确定。
4、各部门根据总公司的要求,制定相应编制,总公司对员工的工资总额实行总量控制。
5、岗位工资按岗位确定各岗位的系数,根据总公司的财力确定基数。
岗位工资暂分十岗,相对应系数为:
1 2 3 4 5 6 7 8 9 10
0.1 0.2 0.3 0.4 0.6 0.8 1.0 1.1 1.2 1.3
6、新人员岗位的系数由总公司根据其能力、工作的重要性等因素决定。

(三)绩效工资
1、绩效工资是根据员工的考核和公司的经济效益而设置的奖励性工资。包括奖金、加班费、劳务费和各种福利费用。并随总公司的经济效益的好坏而上下浮动。
绩效工资由绩效工资基数和员工实际工作考核工资两部分组成,其计算公式为:
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基数+实际工作考核工资。
2、绩效工资的发放
员工的实际工作考核工资由各部门根据总公司的有关考核办法考核发放。
绩效工资实行预发制,留足一定比例到年终考核时兑现。
预发数额为:一般员工每月预发XX元;主管每月预发XX元。
新劳动法没明确的这一块`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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