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来回答,根据123号令规定:
第三十二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也就是说,要是按照2013年施行的123号令规定,那你应该在2015年6月,才到期。而不是下面这位仁兄说的3月份。
根据公安部令第123号有关规定实施的过渡期政策:4、关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自2013年1月1日起,核发的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对2013年1月1日前已核发的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仍然有效的,本着从宽原则,有效期由二年调整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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