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校与同学打架受伤,怎样处理赔偿问题?

我的孩子于2012年11月7日下午放学在校园站路队时与同班同学发生争执打了起来,第二天早上喝水时漏水,当时没在意,中午放学后发现孩子嘴歪眼斜,吐字不清,随即与班主任取得联系,对方家长也愿意陪同看病,在当地人民医院挂了两天针不见好转医生要求转院,然后就转到了市医院,住院14天花费了9056元.出院后,对方学生家长又不愿承担医疗费了,找到校方,校方说可以报校方责任险,可等了一个多月又说因为打架保险公司不报!学校上商量个处理意见再说.我该怎么做!帮帮忙 谢谢!”

本起事故发生在学校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学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首先学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校园受到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侵害,造成人身损害后果,也属于第三人原因造成损害,却不适用关于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而是适用本条规定的规则。相关法律规定的责任规则是,第三人在校园实施的侵权行为,给校园内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造成了人身损害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害;如果校方存在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在自己过失所致损失的范围内,就第三人不能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补充性的赔偿损失责任。校方承担了相应的补充责任之后,还可以就其损失向第三人请求追偿,其原因,也在于第三人才是真正的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全部原因力,校方只是存在不作为的间接原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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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1-18
老师没制止,学校还是有责任的,学校承担的是补偿责任,补偿责任就是主要责任人不能完全履行责任是,剩余部分由学校承担。如果对方家长不承担责任,可起诉至法院,将学校和打人的小孩作为共同被告,不要见到打官司就害怕,法院一般是能调解的就先调节。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6
学校是不是傻?非得说打架打的吗?说自己不小心摔的不就能报了。
这种事其实学校也没有多少责任的,因为是出了学校门口在回家的路上发生的,所以最好还是由学校出面,双方家长协商解决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3-01-18
谁打的孩子,找孩子的家长解决,必须得找对方的家长,责任是主要的一方

在学校出的事,必须找学校,责任是次要的一方

赶紧找,否则夜长梦多,已经耽误一个月了,你对自己及孩子太不负责人了

找律师帮你出出主意,要抓紧
第4个回答  2013-01-18
找学校吧,让学校处理比较好追问

谢谢!在这个事件中学校有没有责任呢?

追答

学校不处理,只有找那找教育局吧。或你可以找个律师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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