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申请需要家属签字么?

如题所述

器官捐赠时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个是自己申请的,作为一个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这个当然不需要家属签字了。

另一个就是死后由直系亲属申请的器官捐献,这个当然需要家属的确认了。

器官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的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或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直系亲属将遗体的全部或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

扩展资料:

器官捐赠出现问题的原因:

1、伦理观念的影响:传统中国是个伦理社会,古代社会的一般道德准则是将死者入土为安。到了新世纪很多地方的人依然墨守成规,固执的遵循着那些旧习俗。很多人对于捐出亲属或自己的遗体,感情上很难接受。

2、利益观念的影响:器官捐献作为一种公民自愿履行的善行,只许捐赠,不可买卖。完全是无偿和公益的,于是一些人就会想“捐献器官给他自对我有什么好处和收益呢” 。

3、社会观念的缺失:中国人重自我,轻社会,私民、小民意识根深蒂固,社会责任感差。在人们心目中,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对陌生他人的漠不关心的观念根深蒂固。

4、官捐献的登记、分配、保存、器官的获取等都会涉及必要的经费需求,考虑到器官捐献者在医院治疗过程中的医疗费用负担和捐赠者的困难,提供一定的人道救助经济补偿,比如住院医疗费用的减免、捐赠者家庭的医疗保险、困难救助、税收减免,包括殓葬费用等都可以纳入考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器官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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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5-21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申请,如果是自己申请的,作为一个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需要家属签字;如果是死后由直系亲属申请的器官捐献,则需要家属签字。

无论哪种情况,到最后捐献的 时刻,必须要有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在“中国人体器官捐 献登记表”上签字、按手印,缺一不可。

扩展资料:

公民可以书面向当地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自愿申请人体器官捐献登记,或者是潜在人体器官捐献者或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有捐献意愿,则由协调员帮助完成捐献手续,公证相关资料,并报送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确认后将捐献者资料录入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者登记管理系统。

哪些人可以接受器官移植:

1、 心脏。由各种原因导致的心脏衰竭的人,心脏移植是唯一的治疗方法。

2、肺脏。终末期良性肺部疾病的患者,经过传统内科治疗无法治愈,但估计尚有1-3年存活希望器官捐献用于医疗救助,可考虑进行肺移植手术来改善身体状况。

3、肝脏。处于良性肝癌末期,无法用传统内科手术治疗的患者,肝脏移植是唯一的方法。

4、肾脏。当一些疾病对肾脏产生损害,肾脏不能发挥正常的生理功能时,就会逐渐发展为肾功能不全,氮质血症,其终末期就是尿毒症。挽救尿毒症患者生命的方法包括透析和肾脏移植。

5、胰脏。胰脏移植多数是与肾脏移植同时进行的,主要用于治疗晚期糖尿病、I型糖尿病、和胰切除后糖尿病。

除了上述,尚有患有脾脏、小肠、盲肠等多种疾病的人也可以通过接受移植手术获得治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器官捐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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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2-12-29
由于我们国家没有明确的关于器官捐赠的法律,这只是一些学者的观点。
主要看两点:一是捐赠人本人生前签订了捐赠其遗体或遗体器官的协议而在其死后其近亲属是否有权撤销的情况;二是捐赠人生前未作反对而于其死后由其近亲属签订捐献其遗体或遗体器官的协议时,其近亲属是否有权撤销的情况。

  对于第一种情况,通说认为只有捐赠者本人才有权于其生前撤销捐赠协议,其他人包括捐赠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撤销捐赠人所签订的捐赠协议。这是因为,捐赠协议所针对的是捐赠者的遗体,而捐赠者的遗体依法只能属于捐赠者本人,“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最高主权者”。因此,捐赠协议的可撤销性只能是针对捐赠者本人而言。换句话说,对捐赠协议的撤销权只有捐赠者本人才能享有和行使,而在没有捐赠者本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其他任何人包括其近亲属都不享有对捐赠协议的撤销权。捐赠者的撤销权并不具有承袭性,在捐赠者死亡的情况下,该权利随捐赠者的不复而归于消灭。实践中,有关遗体捐献协议的纠纷基本上都是因捐赠者死亡后其近亲属无理阻挠捐赠协议的履行而发生的。而实际上,这种阻挠已构成侵权。因为,在捐赠者本人享有撤销权而其在生前又没有行使该权利的情况下,实际上在捐赠者与受赠人之间已经形成了一种稳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依法受民法保护,而捐赠者近亲属违背捐赠者本人意愿,擅自撤销捐赠协议的做法实际上是对这种民事法律关系的破坏,是对死者人格尊严的侵害。因此,在捐赠者死亡后,捐赠者的近亲属无权撤销捐赠人签订的捐赠协议。对于实践中经常发生捐赠者近亲属无理阻挠受赠单位接收遗体的情况,受赠单位可以要求其赔偿自己因准备接收或准备利用遗体而支付的费用。
对于第二种情况,通说认为,要探讨死者近亲属是否有权撤销其与受赠者签订的捐献死者遗体或遗体器官的问题,应首先解决其是否有权捐献死者遗体或遗体器官的问题。因为只有在死者近亲属有权捐献死者遗体或遗体器官的情况下,才能谈得上其是否有权撤销其捐赠死者遗体或遗体器官协议的问题。那么,死者近亲属是否有权捐献死者的遗体或遗体器官呢?笔者认为,在死者本人生前没有明确表示反对的情况下,死者近亲属有这样的权利。之所以如此,是由其与死者的特殊身份关系所决定的。首先,由于死者近亲属与死者有着共同的血缘,因而他们之间的物质及精神利益关系会更为密切,这就为死者近亲属捐献死者的遗体提供了动机上的保障。因为在遗体捐献遵循无偿原则的条件下,与死者的这种血缘关系使死者近亲属一般不会在损害死者利益的情况下去捐献死者的遗体。其次,由于死者近亲属一般都与死者有过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经历,因而,他们往往更为了解死者,能够推知死者在遗体捐献问题上的真实态度,避免发生侵犯死者意愿捐献死者遗体的行为。再次,传统上,人们在死亡时,往往会对其“身后事务”做出一些安排,这些安排一般都是死者委托其近亲属来全权进行的。这种传统的长期作用已经使人们形成了一种心理惯性,他们已习惯于将自己的“身后事务”交由其近亲属处理,因为他们相信其近亲属对其“身后事务”的安排不会发生有违其意愿的情况。而这些“身后事务”显然也包括对死者遗体或遗体器官的进行处分或对这种处分的撤销。可见,死者近亲属捐献死者遗体的行为实际上还包含了死者本人意思的成分在内,其对死者遗体的捐献权具有死者生前授权的意味。所以,从以上方面来分析,在死者本人生前没有明确反对的情况下,死者近亲属有权捐献死者的遗体。那么,第二个问题随之而来,即对于其与受赠人签订的捐赠协议,死者近亲属是否有权加以撤销呢?通说认为,在死者本人未表示反对而于其死后其近亲属与有关医疗单位签订了遗体或遗体器官捐赠协议而该协议又尚未履行的情况下,死者的近亲属有权撤销这一协议。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死者本人并没有明确不要求撤销的意思表示,而其遗体或遗体器官的捐献是通过其近亲属同意而推定其本人同意而进行的,其近亲属捐献其遗体或遗体器官的行为被认为是得到了其本人的授权。同样道理,在撤销其遗体捐献协议的情况下,死者由于也没有不撤销捐献其遗体或遗体器官协议的意思表示,因而,也应当推定其近亲属撤销捐赠的意思表示为其本人的意思表示。当然,与捐赠者撤销其器官或遗体捐献协议情况下的结果一样,对于死者近亲属因撤销旨在捐赠死者遗体或遗体器官而与受赠人签订的捐赠协议给受赠人造成的损失,法律也不宜要求死者的近亲属予以赔偿,否则,就会打击死者近亲属捐献死者遗体的热情,使我国的器官移植更加受到供体器官来源不足的困扰。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3
器官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器官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以及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直系亲属将遗体的全部或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

可以看出这里分了两类
一个是自己申请的,作为一个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这个当然不需要家属签字了。
另一个就是死后由直系亲属申请的器官捐献,这个当然需要家属的确认了。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3
我想去签一份!活着感觉只有折磨,还不如做点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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