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可以申请变更被告吗?

如题所述

被告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在本诉中提起反诉,成为反诉原告。必须符合民诉起诉的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其他条件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扩展资料

案例:

原告周某在起诉被告某公司时,将该公司的名称漏写了两个字,导致该公司辩称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当驳回诉求。后经法官释明,原告申请变更被告名称,最终判决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16万余元。

2015年1月29日,原告周某受被告某公司雇佣从事塔吊安装工作,在塔吊安装过程中由于塔吊套架突然下坠至地面,原告在事故中受伤,评定为八级伤残。2015年12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6万元余元。

庭审中,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的是“某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而自己实际为“某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两者之间存在两字之差,被告并非本案适格主体,应当驳回原告起诉。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向法院起诉时,所列法定代表人、公司住址、联系电话均与到庭应诉的某公司的信息一致,仅在公司名称上少了两个字,应属笔误。法官当庭征询原告意见,其是否申请变更被告。待庭审释明后,原告申请变更被告名称,被告某公司也参与法庭调查和辩论。

2016年4月,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周某16万元余元。该案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参考资料来源:南岳区人民法院网—起诉时将被告名称漏写俩字 原告申请变更获赔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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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1
变更被告也叫更换被告。是指原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放弃对原来的全部被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而申请将诉讼请求更换到全新的被告身上。
与变更被告相近的概念是追加被告。
与申请追加被告相关联的法律规范有:
《民诉法》第119条、《适用意见》第57条、第5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等。
变更被告,与追加被告,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的特征。
其共同点是:都符合《民诉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有适格的原告和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求和事实理由、属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法院管辖。
其不同点是:追加被告是在原有被告的基础上,申请对遗漏的被告进行追加,且在原有的被告中,至少有一个被告主体是适格的;变更被告则是申请以全新的被告替换原来的被告。
有法学学者根据《民诉法》第13条规定的原则,把变更被告纳入变更诉讼请求的范围,将申请变更被告等同于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认为原告可以申请变更被告。
如果这观点成立,则原告申请变更被告,就可以直接适用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的法律规定。因为,中国现有的民事法律规范中只对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对申请变更被告,则没有作出规定。
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的法律规范有:《民诉法》第52条、《适用意见》第44条、第156条以及《证据规定》第34条和35条等等。
原告申请变更被告,如果也可以适用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的法律规定,那么,为了统一认识,消除分歧,应当以法律规范的方式加以明确,以便于操作。
然而,在现有法律规范尚未明确原告可以申请变更被告前,笔者仍固守愚昧,总认为,变更被告与变更诉讼请求有着本质的区别:
原告依法有权申请变更诉讼请求;
原告依法有权申请追加被告;
但是,原告因没有法律依据而无权申请变更被告。
被告,是原告起诉状确立的诉讼对立人,是原告自认为的诉讼义务承担者(诉讼义务主体);
而诉讼请求则是原告向被告提出实体上的权利要求,是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加以保护的内容,也就是诉讼标的,属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客体。
如果原告告错了被告,该被告主体就不适格。该被告对原告所主张的实体权利不负有义务,原告对该被告不具有实体上的胜诉权,原告就应当承担在实体上败诉的法律后果。即:
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驳回原告对不适格被告的诉讼请求;当然,依照《民诉法》第13条的规定,原告有权申请撤回对不适格被告的起诉
(如果是原告主体不适格,则该原告不具有起诉权。人民法院在受理后才查明原告主体不适格的,依照《民诉法》第108条及《适用意见》第139条的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笔者认为,原告无权申请变更被告。原告告错了被告的结案方式有二种:
一是由原告主动申请撤诉。在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另案起诉正确的被告;
二是由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在败诉后,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并不因该错误的诉讼而丧失,原告仍有权起诉正确的被告。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8-07-27
被告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在本诉中提起反诉,成为反诉原告。
反诉条件,必须符合民诉起诉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其他条件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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