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条约》《北京条约》《辛丑条约》《马关条约》对比表。

那次战争签的,在几几年,赔偿多少,对中国的影响!

南京条约:
1840年6月,英国侵略者借口为保护所谓的鸦片贸易,英国国会在同年4月对这场战争拨款经费进行表决,结果以二七一票对二六二票,仅仅九票之差通过了款项,促成了这场战争,史称鸦片战争。依仗其船坚炮利,发动了侵略中国的鸦片战争。英军先后攻陷舟山、虎门、厦门、宁波、吴淞、镇江等地,并霸占香港岛.1842年7月,英舰百余艘,官兵约九千人,自吴淞口溯长江西上。进攻长江与京杭大运河交叉点的镇江。意图截断南北交通,阻止漕运。驻守镇江的1500名八旗兵与英军展开激烈巷战,死伤惨重,全城遭受焚掠,一片废墟。对岸的扬州绅商,惶恐万状,给了英军五十万元,作为不占领的交换条件。道光皇帝遂决定接受英国条件议和。1842年(道光二十 南京条约二年)8月4日,英国军舰驶抵南京下关江面,进逼南京,索要赎城费300万元。清政府被迫在静海寺与英国政府议约,双方共在寺内议约四次。1842年8月29日(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清廷代表钦差大臣耆英、伊里布,英国代表璞鼎查在英军旗舰“皋华丽号”正式签订中英《南京条约》。静海寺因此成为中国近代史起点象征。军事失利的清朝以钦差大臣耆英、两江总督牛鉴、署乍浦副都统伊里布为代表,与英方交涉。中英和约谈判开始。随后,美国和法国强迫清政府分别与之签定《中美望厦条约》和《中法黄埔条约》。真确文本原存于现存于台北外双溪国立故宫博物院恒温恒湿的库房保存,另一份文本则由英国政府保存。

约时间:,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南京条约签订现场
废除治外法权时间:1943年
中英《江宁条约》,此时的“南京”实际上为“江宁”,后俗称《南京条约》,两国代表(清廷钦差大臣耆英、英国全权代表璞鼎查Sir Henry Pottinjer)红色火漆上,印有大英帝国国徽

兹因大清大皇帝,大英君主,欲以近来之不和之端解释,止肇衅,为此议定设立永久和约。是以大清大皇帝特派钦差便宜行事大臣太子少保镇守广东广州将军宗室耆英,头品顶戴花翎前阁督部堂乍浦副都统红带子伊里布;大英伊耳兰等国君主特派全权公使大臣英国所属印度等处三等将军世袭男爵璞鼎查;公同各将所奉之上谕便宜行事及敕赐全权之命互相较阅,俱属善当,即便议拟各条,陈列于左:
一、嗣后大清大皇帝、大英国君主永存平和,所属华英人民彼此友睦,各住他国者必受该国保佑身家全安。
二、自今以后,大皇帝恩准英国人民带同所属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港口,贸易通商无碍;且大英国君主派设领事、管事等官住该五处城邑,专理商贾事宜,与各该地方官公文往来;令英人按照下条开叙之列,清楚交纳货税、钞饷等费。
三、因大英商船远路涉洋,往往有损坏须修补者,自应给予沿海一处,以便修船及存守所用物料。今大皇帝准将香港一岛给予大英国君主暨嗣后世袭主位者常远据守主掌,任便立法治理。
四、因大清钦差大宪等于道光十九年二月间经将大英国领事官及民人等强留粤省,吓以死罪,索出鸦片以为赎命,今大皇帝准以洋银六百万银元偿补原价。
五、凡大英商民在粤贸易,向例全归额设行商,亦称公行者承办,今大皇帝准以嗣后不必仍照向例,乃凡有英商等赴各该口贸易者,勿论与何商交易,均听其便;且向例额设行商等内有累欠英商甚多无措清还者,今酌定洋银三百万银元,作为商欠之数,准明由中国官为偿还。
六、因大清钦命大臣等向大英官民人等不公强办,致须拨发军士讨求伸理,今酌定水陆军费洋银一千二百万银元,大皇帝准为偿补,惟自道光二十一年六月十五日以后,英国因赎各城收过银两之数,大英全权公使大臣为君主准可,按数扣除。
七、以上三条酌定银数共二千一百万银元应如何分期交清开列于左:
此时交银六百万银元;
癸卯年六月间交银三百万银元,十二月间交银三百万银元,共银六百万银元;
甲辰年六月间交银二百五十万银元,十二月间交银二百五十万银元,共银五百万银元;
乙巳年六月间交银二百万银元,十二月间交银二百万银元,共银四百万银元;
自壬寅年起至乙巳年止,四年共交银二千一百万银元。
倘有按期未能交足之数,则酌定每年每百员加息五银元。
八、凡系大英国人,无论本国、属国军民等,今在中国所管辖各地方被禁者,大清大皇帝准即释放。
九、凡系中国人,前在英人所据之邑居住者,或与英人有来往者,或有跟随及俟候英国官人者,均由大皇帝俯降御旨,誊录天下,恩准全然免罪;且凡系中国人,为英国事被拿监禁受难者,亦加恩释放。
十、前第二条内言明开关俾英国商民居住通商之广州等五处,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均宜秉公议定则例,由部颁发晓示,以便英商按例交纳;今又议定,英国货物自在某港按例纳税后,即准由中国商人遍运天下,而路所经过税关不得加重税例,只可按估价则例若干,每两加税不过分。
十一、议定英国住中国之总管大员,与大清大臣无论京内、京外者,有文书来往,用照会字样;英国属员,用申陈字样;大臣批复用札行字样;两国属员往来,必当平行照会。若两国商贾上达官宪,不在议内,仍用禀明字样为着。
十二、俟奉大清大皇帝允准和约各条施行,并以此时准交之六百万银元交清,大英水陆军士当即退出江宁、京口等处江面,并不再行拦阻中国各省商贾贸易。至镇海之招宝山,亦将退让。惟有定海县之舟山海岛、厦门厅之古浪屿小岛,仍归英兵暂为驻守;迨及所议洋银全数交清,而前议各海口均已开辟俾英人通商后,即将驻守二处军士退出,不复占据。
十三、以上各条均关议和要约,应候大臣等分别奏明大清大皇帝、大英君主各用?亲笔批准后,即速行相交,俾两国分执一册,以昭信守;惟两国相离遥远,不得一旦而到,是以另缮二册,先由大清钦差便宜行事大臣等、大英钦奉全权公使大臣各为君上定事,盖用关防印信,各执一册为据,俾即日按照和约开载之条,施行妥办无碍矣。要至和约者。
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即英国记年之
一千八百四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由江宁省会行
大英君主汗华船上铃关防

北京条约:
19世纪中叶,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为了适应经济的发展对 中俄北京条约世界市场的需求,它们把侵略的矛头转向了中国。1856年,以英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中国发动了第二次鸦片战争,迫使清政府于1858年签订了不平等的《天津条约》 ,进一步攫取了大量的特权。1859年,英、法、美三国分别派遣驻华公使,率领舰队来华换约。清政府加强了天津、大沽的防务,准备在上海与英、法公使换约,以阻止公使入京。英、法拒绝在上海换约,于1859年6月北上天津大沽口外,不走清方指定的入京换约路线,强行突入大沽,结果被清军打得大败。英、法决定再次组织联军发动大规模的侵华战争。由于清廷的无能于是造就了《北京条约》的必然性。
1860年,奕在英、法武力威胁和沙俄诱逼下,签订了《北京条约》。九月十一日(10月24日),清钦差大臣奕与英国全权代表额尔金在北京礼部大堂,交换了中英《天津条约》,签订了中英《北京条约》。九月十二日(10月25日),清钦差大臣奕与法国全权代表葛罗在北京礼部大堂,交换了《天津条约》,并签订了中法《北京条约》。英、法逼签《北京条约》后,即表示扶助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起义,并支持洋务派奕升政。英法联军由于其侵略要求基本上得到暂时满足,因而在九月十九日、十月初二先后撤出北京。咸丰十年十月初二(1860年11月14日),清钦差大臣奕与俄国驻华公使伊格那提也夫在北京签订了中俄《北京条约》,承认了一直拒绝批准的中俄《瑷珲条约》。美国公使因国内爆发南北战争,当英法联军在北塘登陆时,应召回国,未及趁火打劫。但事后借口“利益均沾”条款,照样掠取了许多新的殖民特权。

辛丑条约:
19世纪末帝国主义列强激烈争夺和瓜分中国,造成中国空前严重的民族危机。这种危机感促成了人们的觉醒,救亡图存成了当时最紧迫的要求。1898年资产阶级改良派的维新运动失败了,1900年又爆发了以农民为主体的轰轰烈烈的反帝爱国的义和团运动。义和团运动起自山东,迅速发展到直隶、天津、北京,引起帝国主义列强的恐慌。它们决定亲自出兵镇压义和团,英、美、日、俄、法、德、意、奥八国组织联军侵入中国,8月攻入北京。1901年,清政府被迫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因为这一年是中国旧历的辛丑年,所以这个条约被称为《辛丑条约》,慈禧太后携带光绪皇帝及亲信大臣仓皇出逃至西安。清王朝被迫向帝国主义求和。
八国联军攻占北京后强迫中国清政府签署的丧权辱国的奴役性条约。亦称《辛丑各国和约》或《辛丑议定书》。1901年(清光绪二十七年)9月7日,清政府代表奕劻、李鸿章与德国、奥地利、比利时、日本、美国、法国、英国、意大利、俄国、西班牙和荷兰11国代表在北京签订。
条约共有12条正文和19个附件,主要内容是:
①中国赔款4.5亿两白银,以关税、盐税和常关税作担保,分39年还清,年息4厘,本息共9.8亿两。
②在北京东交民巷设立使馆区,由各国驻军把守,中国人一概不准在内居住。
③拆除大沽炮台和北京至海通道的各炮台;在天津周围20里内不得驻扎中国军队,列强可以在北京驻扎防守使馆的卫队,并在京榆铁路沿线包括山海关在内的12个要地驻扎军队;至少两年内禁止中国进口军火和制造军火的材料。
④永远禁止中国人成立或参加"与诸国仇敌"组织,违者处死;各省官吏必须保护外国人的安全,否则即行革职,永不叙用;惩办赞助过义和团运动的"首祸诸臣",在外国人"遇害被虐"的地方,"停止文武各等考试五年"。
⑤中国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改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前",并指定皇族亲贵担任外务大臣。
1900年中国爆发反对帝国主义列强的义和团运动。为镇压义和团并进一步加强对中国的侵略和掠夺,英、美、日、俄、法、德、意、奥于同年6月组成八国联军发动侵华战争,8月攻占北京(见抗击八国联军入侵战争)。12月22日,上述11国公使团提出所谓"议和大纲十二条",清政府被迫全部接受。但列强在"惩凶"和"赔偿"问题上发生争吵,翌年9月才正式签订本条约。该条约是帝国主义列强强加给中国的又一奴役性条约。它的签订进一步加强了帝国主义对中国的全面控制和掠夺,标志着中国已完全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马关条约:

为清朝政府和日本政府于1895年4月17日(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在日本马关(今下关市)签署的条约,原名《马关新约》,日本称为《下关条约》或《日清讲和条约》。《马关条约》的签署标志着甲午战争的结束。清朝代表为李鸿章和李经芳,日方代表为伊藤博文和陆奥宗光。该条约是继《北京条约》以来侵略者强加给中国最刻毒的不平等条约,它使日本得到巨大的利益,也适应了帝国主义各国向中国输出资本愿望。条约签订后,由于俄、德、法三国的干涉,日本将辽东半岛退还给中国,中国付给日本“酬报”银三千万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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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7
马关条约:1割让辽东半岛,台湾岛及澎湖列岛2承认日本对朝鲜的控制3赔偿军费二亿两4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通商口岸5允许日本人在通商口岸制造、进口。

马关条约危害:1允许外国资本投资建厂,打击了民族工业2巨额赔款对经济打击十分严重3割让土地,使殖民地上的人民承受了长期巨大的痛苦4允许日本臣民在通商口岸随意制造,危害最大,由商品输出转入资本输出

辛丑条约:1901.9.7)1赔款四亿五千万两2北京设立使馆区,保证公使安全,各国在使馆区驻兵3削平大沽炮台至北京一线一切军事设施4严惩义和团5修改通商事项6承办首祸诸臣7改总理衙门为外交部,班列六部之首。

辛丑条约危害:1巨额赔款已经使清政府无力外交权利2允许外国驻兵,对国家主权是空前的危害3在外国侵华势力清洗下,清政府日益成为一个傀儡政府。

第一、《南京条约》规定割香港岛给英国,而《马关条约》割辽东半岛、台湾、澎湖列岛给日本,而辽东半岛是北洋门户,与山东半岛相合环抱渤海,南端是旅顺军港,割让辽东半岛直接威胁了京津地区的安全。台湾省是中国沿海第一大岛,包括本岛、澎湖列岛及其他大小岛屿七十多个,与福建省隔台湾海峡遥遥相对,具有极重要的战略地位和经济价值。日本占领台湾,不仅是掠夺了资源的宝库,而且又是侵略我国东南沿海各省的基地。第二、《马关条约》的赔款数额更大,两亿两白银,而《南京条约》赔款是2100万元,巨额赔款严重破坏了中国财政,大大加重了中国人民的负担。清政府当时的财政收入,一年不足九千万两。为了偿付赔款,除了加紧搜括人民外,只得大借附有苛刻条件的“洋债”。这笔巨额赔款,相当于日本全年收入的三倍多,其85%被日本政府充作军费,日本迅速发展成军事帝国主义,成为侵略中国的主要敌人之一。第三、《南京条约》开放的五处通商口岸都在东南沿海地区,而《马关条约》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便利了日本及其他帝国主义国家掠夺中国最富庶的长江流域特别是江浙两省的财富。第四、条约规定日本可在通商口岸开设工厂,便利了帝国主义对中国的资本输出。从此,帝国列强取得了在中国直接投资开办工厂的权利,剥削廉价劳力和掠夺原材料,严重阻挠了中国初步形成的民族工业的发展。总之,《马关条约》的签定,大大加深了中国社会的半殖民地化。此后,帝国主义掀起了瓜分中国的狂潮,中国的民族危机空前严重.

简单的说是!!!!

南京条约使中国开始进入两半社会
北京条约使中国半殖民化程度进一步加深了
马关条约使中国社会半殖民地化程度大大加深了
辛丑条约使中国完全进入两半社会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1-22
推荐是正解,其实比较下影响大概就清楚了,不过少了《北京条约》似乎。
《北京条约》是跟英法俄分别签订的。
《北京条约》是《天津条约》的扩大,它承认《天津条约》有效,还攫取了一些侵略权益:开天津为商埠后,西方资本主义侵略势力有了侵略据点;割占九龙半岛、乌苏里江以东大片领土,进一步破坏了中国领土主权完整;英、法侵略者可以公开掠卖中国人口出洋做奴隶、当马牛;军费赔款英法白银各800万两,是对中国人民的又一次残酷掠夺;外国教会侵略势力更加深入和日益猖獗;开放口岸已深入从沿海各地到长江中下游地区;以侵犯了中国的司法主权,使中国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进一步加深。这些使中国人民的灾难日益深重。还侵犯了中国内河行驶主权。

《南京条约》主要内容:
1.清朝政府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等五处为通商口岸(史 梁海燕提供 《江宁条约》俗称《南京条约》称“五口通商”),准许英国派驻领事,准许英商及其家属自由居住。
2.赔款。清政府向英国赔款2100万银元,其中600万银元赔偿被焚鸦片,1200万银元赔偿英国军费,300万银元偿还商人债务。其款分4年交纳清楚,倘未能按期交足,则酌定每年百元应加利息5银元。中国向英国共赔偿二千一百万西班牙银元。
3.割地。割香港岛给英国,英军撤出南京、定海等处江面和岛屿。
4.废除清政府原有的公行自主贸易制度,准许英商与华商自由贸易。
5.英商进出口货物缴纳的税款,中国需与英国商定;中国的关税自主权开始丧失。
6.以口头协议决定中英民间“诉讼之事”,“英商归英国自理”;中国的司法主权开始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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