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一个政府项目招标,我们错过了买标书的时间段,但通过已经够买到标书的一家公司提供的招标文件内容上来看,我们觉得此项目有许多质疑之处,甚至是专门为“意中人”量身打造的一份招标文件,采购中心认为我们没权质疑,理由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此咨询业内人士,我们还有权质疑吗?采购中心的拿出的证据、法条合理吗?
那按照您的解释的话,我只要找到一家购买过招标文件的公司就可以让他帮我书面质疑了哟?但我还要补充一句:此前已经有另一家公司发出过书面质疑函了。其实采购中心的回复理由是说他们已经针对上次的质疑给出了解释,并写进了后来的修正文件里面。谢谢您!
追答是的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没错,我也解读到了这一条的法律,但是我想追问的是:我公司没有购买此项目的招标文件,如果提出质疑的话,我们还能定位于“潜在投标人”和“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吗?目前,像我这类外围的公司质疑方一般要走怎样的法律手段才更有效?
追答只要投标的截止时间还没到,你就是潜在的投标人。即使是潜在投标人,你的异议也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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