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30年了,婚后(2008年)共同出资购买一处房产,房产证当时只写了男方一个人的名字。现在男方执意要离婚,出售该房产,女方不想离婚,更不想出售此房产,
有什么办法不让男方出售该房产吗?(劝说以不管用)
自己也大概咨询过了,说是购买方要是现金付,不需要女方出面就可以过户。贷款的话就需要女方出面。是这个的吗?
有什么不让卖房子??????????
已经到法院了,法院也做了保全,可这个是有时间期限的,过后还有什么办法啊
追答光做了保全是不够的,必须确认是共同财产,并凭法院的判决到房产局办理共同产权手续。
追问(并凭法院的判决到房产局办理共同产权手续) 这个需要夫妻双方吗,女方一人去是否可以。
追答凭法院的判决到房产局办理共同产权手续,女方一人去可以了,即使没有改成两人名字,法院的判决到房产局备了案,房产局也不可能再办理买卖的过户手续了,要买卖过户就必须夫妻双方到场了。法院的判决书一定要保管好,这是最具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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