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采砂及疏河清淤”工程项目需要环评审批吗?

如题所述

您好!我是基层环保工作者。现有一疑问须向广东省环保厅环评处咨询,请指教。 我所处的基层县存在这一现象,就是很多地方的河道采砂和疏河清淤工程项目,都不需经环评审批,直接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管理。 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不是这么回事。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土砂石开采项目(年采10万立方米以上的,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须编制环评报告书,其他的应编制环评报告表)”,其环评文件须报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凡从事本条例第二条所列项目的建设必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制度”。第二条所列项目就包括了“水利工程(含江河整治)”,我认为河道采砂、疏河清淤应该属于江河整治的范畴,这些项目也必须编制环评文件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报审。但是《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土资源、公安、航道、海事等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河道采砂的有关工作。”却没有提到采砂工程项目须编制环评文件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 鉴此,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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