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公司名称原有基础做简单修改。
2、公司名称已经做为商标使用多年,而被别人抢注,可以通过商标异议、商标宣告无效等途径拿回来。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别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别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3、公司名称一直在做为商标使用,是否继续享有善意使用权。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别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
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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