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b>案例1] 2005年10月23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路口,一辆夏利小轿车与一台大货车相撞,夏利车内一男一女两名乘客当场死亡。2006年4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望京法庭按照两名死者不同的户籍身份,判决肇事方赔偿具有城市户口的死者家属41万元,而对于农业户口的死者家属赔偿17万元。相差近两倍的赔偿金额让本不在意赔多少钱的农业户口的死者家属感到十分不满,毅然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出了上诉。二审判决结果是维持原判。 而二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的主要依据是</b><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b><b>请根据宪法学的原理和知识,从公民平等权的角度对本案进行评析。</b><b></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