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9日入职,签订保密协议和试用期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个月)盖有单位公章,我手持一份。人事告知社保和公积金的缴纳要等到试用期结束后。
2012年12月7日至2012年12月25日期间被老板派往他另外一家公司帮忙,随后又回到劳动合同签订的公司上班。在此期间有进行沟通,询问转正期限,没有得到准确答复后,又过了几天,人事口头告诉我,我的试用期延长为两个月。期间元旦有发福利没有我的份额,原因是我被派往另外的公司,就不能享有劳动合同签订公司的福利待遇。
2013年1月14日,询问领导转正签署劳动合同事宜,被告知,公司事情不多,养一个人的成本太大,需要再商量一下我的去留。
我现在就想知道,如果被辞退,之前的社保和公积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为我缴纳,公司有哪些地方不符合法律规定,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帮我写明辞退原因和推荐信以便日后面试找工作。
请详尽回答,谢谢!
南京市,有一份试用期劳动合同(试用期1个月),有11月份和12月份的工资表。
另外,公司11月份和12月份的工资都是1月份才发的,理由是11月份上班天数较少,导致1月份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现在又让我签用工协议书了,工资降低了。
根据你的提问,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如下解答:
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此,你完全可以要求有人单位为您补缴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
2.公司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事项如下:(依据《劳动合同法》、《个人所得税法》)
订立“劳动合同”而不是“试用期劳动合同”。试用期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你的情况适用此范畴。
克扣劳动者工资。你与此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理因由此用人单位发放劳动报酬;用人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元旦福利适用此范畴。
理因续订劳动合同。为了维持和稳定合法的劳资关系,合同期满(此处你的劳动合同期限只有一个月),理应续订合同。否则,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未依法纳税。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用人单位)代缴。由于用人单位主要原因造成了你的损失,应要求单位按正常税款缴纳的标准退还差额。
(转正的法律解释:试用期满即转正。你没有试用期,已经是正职。)
又让我签用工协议了,我该怎么办?工资降低了
追答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续订劳动合同,工资不增反降,违背常理。你可以按以上条款选择不同意续订合同,单位将承担经济补偿责任。但此时你已经续订了,需要按照以下方法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以《劳动合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从新续订劳动合同,恢复你的合法权益。其中,需要收集相应证据证明你的主张。(此法二十六条第一款,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合同无效。)
以上系恢复你合法权益的唯一可能的办法,如果主张不成立,此劳动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