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近代西方“主权在民”思想的几个主要理论,弄个提纲(具体的),帮帮忙

如题所述

 卢梭“主权在民”思想的内容。第一,卢梭的社会契约思想。卢梭的政治学说,和他以前的思想家一样,是从对自然状态的假设出发的。不过卢梭描绘的自然状态,比其他人(如洛克)描绘的更加美好。卢梭指出:在自然状态时期,每个人都是自由、独立、平等的,没有奴役和被奴役、统治与被统治、压迫与强制服从的情况。但随着人类各种机能的发展、生产力的进步,特别是私有制的出现,便逐渐泯灭了人类的天性,邪恶产生。人类如果不想再苦苦渴望早已推动的自然的自由,惟一的出路是往前走,而往前的路子是完全服从一种自愿,自己给自己规定法律。因此,卢梭提出“我们每人将其人身与其所有力量共同置于普遍意志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以共同体身份接纳各个成员为这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就是说,人人将自己及其所有的权力普遍意志,然后,普遍意志这新社会应该如何安排,包括财产的安排。
  第二,卢梭的“主权在民”思想。卢梭认为,自由、平等的权利是人类首要的不可转让的天赋人权。人类订立社会契约,放弃自然的自由是为了获得社会的自由,放弃自然的平等是为了取得政治的平等,而且人人放弃,在实际上就等于大家都没有放弃。任何政府都不能侵犯人民的自由平等的权利。国家是民众的结合体,是一个公共的人格,民主国家是在社会契约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每个公民都是国家权力的主人。在民主国家中,主权属于全体人民,并为人民的“公意”所指导。主权的核心是立法权,立法权必须属于人民,立法者必须无比公正,因为主权体现人的意志,它是公意的运用,是集体的生命,“权力可以转移,但是意志却不可以转移”。人民没有任何理由转让主权,转让主权就是出卖意志,就是出卖自由和生命。主权不仅不可转让,也不可以分割,卢梭反对把主权分割为立法、行政、外交等若干权力,因为主权代表公意,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和神圣不可侵犯的。卢梭还主张任何公民都可以担任国家的行政官吏。
  第三,卢梭主张人民有反抗暴政的权利。卢梭还认为政府的产生,并不是契约的内容或契约本身的目的。政府只是人民为执行契约而创设的。他认为“公共力量就必须有一个适当的代理人把它结合在一起,并使它按照公意的指示而活动;他可以充当国家与主权者之间的联系,他对公共人格所起的作用很有点像是灵魂与肉体的结合对一个人所起的作用那样。这就是国家之中所以要有政府的理由;政府和主权者往往被人混淆,其政府只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政府就是在臣民与主权者之间所建立的中间体,它的职能就是使二者相互适应,它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护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任何政府侵犯了人民的权利,人民便可以不承认它,而且有理由起来推翻当权的统治者,夺回自己的权利。人们以暴力推翻封建暴君的专制统治,不仅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
  以上内容中,“主权在民”的理论是卢梭整个政治思想的核心。卢梭的思想反映了处于封建统治下的法国广大小资产阶级和劳动群众的政治要求,成为法国大革命时期民主派的思想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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