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为土地使用权,其上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物,当需要处置抵押物时应怎么处理

抵押物为土地使用权,其上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物,当需要处置抵押物时应怎么处理

你好。
【一】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应该一并抵押
《物权法》第182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二】如果土地上的房屋是后来新增的,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应该一并拍卖,但是抵押权人不能就房屋优先受偿。
《物权法》第200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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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是说可以依法一并拍卖。但是如果建筑物权属人不同意拍卖怎么办?可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追答

你好!《物权法》与《担保法》不一致的地方,依照《物权法》。法律有明确规定,不同意,法院也会强制拍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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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8-20
《担保法》第三十六条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所以不会出现你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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