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13-08-19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指法人以自己独立的财产对其民事行为或债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所谓民事责任是指民事违法行为人依法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具有以下五个特征:
(一)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这是民事责任的主要特征。也就是说只有不履行民事义务,才会产生民事责任问题。例如法人按约定全部履行了合同的条款,就不存在要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问题。
(二)民事责任是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人在开展活动时,因自己的行为侵害了国家和他人的利益,必须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如法人未经同意而使用了某个公民的肖像,就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权,为此法人要负赔偿责任。
(三)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主要是调整财产关系的行为准则。这就决定了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其次才是非财产责任(如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四)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在确定财产责任范围的大小时,一般是按照补偿性原则来确定的,即按照不履行民事义务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确定赔偿数额,是一种等价赔偿,这一点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不同。行政、刑事责任给予法人的经济处罚,不具有等价赔偿性质,如对法人的违法收入,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给予违法收入数额数倍以上的处罚,且处罚所取得的款项归国家所有。
(五)民事责任一般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由于法人与其他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法人开展活动是按照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来进行的。因此发生问题后,只要不涉及行政、刑事责任问题,当事人双方完全可以平等协商解决赔偿事宜。实践中大部分民事纠纷都是采取非诉讼方式,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的,最终由法院审判解决的仅占一小部分。民事责任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是其与行政、刑事责任的重大区别。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10种:(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单独运用,也可以合并运用。
〔案情介绍〕
上海市某服务公司计划修建一座饭店,但没有木材来源。公司业务员经人介绍,认识了沈阳市 某家具厂厂长黄某。黄某因业务活动与木材经销部门联系密切,又见眼前做一笔木材生意能为 正陷入经营困境的家具厂带来一大笔利润,因此便代表家具厂与服务公司签订了一份木材购销 合同。合同规定,家具厂在1987年6月供给服务公司一级板材140立方米,单价430元,共计6.02 万元;服务公司在签约后预付6万元货款;违约者偿付未履行部分1%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服务公司依约预付了6万元货款。但是到合同规定的履行期时,因家具厂提供的木 材不合格,服务公司拒绝提货。这是,正好家具厂换了新厂长,因家具厂没有经营木材的业务 ,很难搞到计划外的木材,原任厂长黄某所作的努力也都落空,因此无法履行合同。新厂长派 人到黑龙江等地索要已汇出的6万元货款,但未能追回。服务公司见购货无望,要求家具厂解除 合同、退还货款、偿付违约金,并赔偿其误工损失4万元。的安家剧场认为,合同是原厂长签订 的,该合同超出了本厂的经营范围,并非本厂的行为,故一切后果应由原厂长个人负责,与家 具厂无关。至于6万元货款,待追回后返还,在此髋未全部追回之前,家具厂不承担返还责任。 双方协商不成,服务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家具厂承担全部责任。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原厂长黄某是其法定代表人,其代表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的行为是被告 的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被告法定代表人的更换并不能影响原合同的效力。据此,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购销合 同;(2)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6万元货款;(3)被告偿付原告违约金6.02万元。
简要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28条规定:“经济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 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本案中被告的前任厂长黄某代表被告签订一份木材购销合同,虽然超 越法人经营范围,亦应认定有效,且这一行为就是被告某家具厂的行为即法人的行为。合同签 订后,虽然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亦不影响原、被告之间合同的效力,因此被告应该按 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否则就应承担违约责任。既然被告严重违约,原告当然有权获得法 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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