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20岁的员工工伤九级,月工资1200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可获得赔偿项目及具体金额计算如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8个月本人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系数。苏州统计局统计数据表明,2009年度苏州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为80岁,苏州当地平均工资为3332元,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算,(目前苏州地区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及当地平均工资还在不断提高中)。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也是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支付分别为1-36个月的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 按照办法中作出的赔偿标准,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能得到: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00元/月*8=96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0-20)*0.4*3332=79968元 请问您这样计算对吗?

 七至十级待遇
  ⑴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⑵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待遇标准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基金列支以下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
  ⑴工伤职工在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工伤或职业病,发生符合国家《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规定的费用(含工伤复发治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⑵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根据其住院天数,按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支付伙食补助费。
  ⑶职工到苏州大市以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工伤并事先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其交通费按实结付;途中所需食宿费,按每人每天150元的标准结付。
  2.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义眼、义齿和配置轮椅、拐杖、助听器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苏州市工伤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标准》,在限额内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发给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标准按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分别为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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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3-09
按照你们当地的条例来看是没错 但是两个补助金的计算基数 也就是工资标准 应该是相同 也许是江苏的标准比较高 深圳这 9级可没这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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