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婚姻法“小三”怎样定义

如题所述

  关于“小三”没有具体定义,不过对以下行为,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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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1-09
  要对“小三”做一个确切全面的定义,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着手了解:  民间定义  第三者(中国大陆俗称“小三”)是爱情小说及家庭伦理故事恒久的元素,他(她)的角色有可能是陌生人或任何亲属、朋友。美艳的女性第三者又称为狐狸精,指她们像狐狸那样迷惑男性。别的名字是邪花。  有一些通俗杂志、媒体专以已婚或有稳定伴侣的名人有第三者,作为销量、收视的保证。名人包括政界及娱乐圈的明星,他们的婚外情最有戏剧性。有些有第三者的名人会被人质疑诚信,事件亦会演变成性丑闻。  学术定义  在学术界也存在对如何认定“第三者”有争议,但并未见明确对“第三者”的概念本身提出疑义的。有人建议将“第三者介入”的概念改为通奸姘居,但并未取得各界人士的公认。诚然,“第三者介入”行为,必须是通奸姘居的行为,而不是一般的婚外恋,但在司法实践中并不主张把所有的通奸都认为是“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因此,“第三者”的概念在法律上,似乎已经特定化了。  “第三者”的概念,被中国社会和法律赋予特定的含义,始于中国20世纪80年代初,当时,刚刚改革开放,西方的性解放观念开始涌入中国,一些受到这种思想影响的人置传统婚姻家庭观念于不顾,凭自己个人喜好,肆意侵犯他人家庭,直到拆散他人家庭。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第四次民事审判会议,最后形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它第一次在法规中明确规定了“第三者”的概念和“第三者介入”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因第三者介入而导致离婚纠纷,首先要分清是非责任,对有过错的一方和第三者介入或喜新厌旧而离婚的,处理财物时应照顾无过错一方和子女利益。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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