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上个月我与公司补签了09.7月到10年7月一年的劳动合同,公司又与我签订了一份10年7月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有一份补充劳动协议,和一份补交1年保险的证明。两份劳动合同都是成都市2008版劳动合同书,补充劳动协议如下:
1,乙方月工资x元,包含当月所有加班(每天八小时以外,法定节假日加班)。必须按照公司工作量所要求的加班时间去工作。有事必须请假。
2,此标准自合同签订日起开始执行。
3.2010.7.1日至合同签订日,之前所有工资已按照原来核算办法结清。
4,工资为可调整工资标准。
双方按章签字 日期:2010.7.1
社保补偿:
前面是计算应该补交的费用,其中有一条:此补偿为终结补偿。
双方按章签字 日期:2010.7.1
这四份的签订日期都是2010.7.1.
现在公司想辞退我,我还能够要求双倍工资吗?是11个月的还是到现在15个月的?
补充协议里面的工资包括所有法定节假日和八小时以外的加班工资有效吗?

  在双方自愿且符合劳动法要求前提下,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劳动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一旦双方签字认同,如果出现违约情况,另一方都可以用此为依据,向劳动监管部门申诉维权。

  严格而言,合同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未尽事宜,或者合同履行过程新发生的情况而另外进行的约定。与合同的变更协议不同,但实务中订立的以“补充协议”为名的协议,其实质内容却常是合同的补充并有变更。因此,在签订时要特别注意以下三个问题:1、补充协议的当事人应当与原合同当事人严格一致;2、补充协议的形式应当与原合同一样完备;严格防止与原合同发生内容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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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10-11
补签的劳动合同双方签字是有效的。如果你已经签字,双倍工资就不会得到支持了。双方约定的是月工资而不是月薪的,如果有加班证据的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三十一条 【加班】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2个回答  2013-08-13
这份补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经签字盖章,已经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一、公司辞退你,不能要求双倍工资赔偿。因为双倍工资仅针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才适用。而你不属于这种情况,因此不适用。二、补充协议里关于八小时以外和法定节假日的工资约定应当是有效的。因为我国全年的法定节假日是固定的,也是可以预见的。那么该工资自然也是可以提前计算。对于八小时以外的加班工资,要根据实际情况和补充协议的具体来看。如果你的实际取得加班工资低于应得加班工资的,那么是可以要求补足加班费的。三、公司现在要辞退你的,那么是可以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赔偿的。
第3个回答  2018-10-12
首先,你需要确定公司辞退你的行为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若不符合,则公司的辞退行为法律依据不足,你可以要求继续上班,或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向公司主张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
其次,上述补充协议并不导致公司支付二倍工资义务的解除,你可以依法向公司主张自09.7-10.6共计12个月的工资。
最后,补充协议里面的工资包括所有法定节假日和八小时以外的加班工资的约定,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则有效:
1.双方约定的加班工资数目和加班时间明确,即工资中属于加班费的金额和加班总时间明确;
2.约定“工资已包含加班费”的加班时间,最多不可超过《劳动法》规定的每月36小时的限额。如果约定的加班时间超过每月36小时,超出部门应视为违法超时加班,应当另行计算加班费;
3.折算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折算后的时薪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为加班时间,加班工资以最低工资标准,按法律规定标准计算。
因此,如果实际执行中违反上述规定的,用人单位应补足劳动者加班费差额。
第4个回答  2018-07-28
合同的补充协议与主合同同具法律效力,涉及到变更事项的以补助协议为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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