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可不可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出庭?

如题所述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依法应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出庭应当说明理由。

扩展资料

相关案件:

2018年10月29日上午,副市长田扬畅代表市政府,就宁国市曾某等三原告诉宣城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一案,在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应诉。宁国市政府负责人及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征地工作的国土部门相关人员参加庭审旁听。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在合议庭的主持下,依据各自掌握的证据,展开了激烈的举证、质证和辩论。市政府法制办主要负责人作为该案中市政府的代理人充分诠释了市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当初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依据,并就双方争议的核心焦点从案涉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等多角度作了补充说明。

对原告方依法寻求法律救济最直接最高效的途径予以了明确的引导。

田扬畅代表市政府综合阐述了意见。他指出,一直以来,宣城市政府高度重视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市政府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定期对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实施督查考核问责,并将督查情况作为依法行政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

他表示,对原告方通过复议、诉讼等法律途径寻求权利救济,完全理解并积极支持,同时也真诚地欢迎社会各界对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持续予以关注和监督。他指出,就本案而言,我们认为原告方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确实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宣城市政府依法受理的范围。

原告方已经就征地批复不服向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同时,原告方若对宁国市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后续征地实施行为不服,仍然可以继续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渠道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庭审结束后,田扬畅带领宁国市政府负责人与原告方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了深入沟通,宁国市政府负责人进一步了解了原告方的案件诉求和要求,表明了进一步沟通协商、协调处理的明确态度,对原告方提出的正当诉求宁国市政府高度重视并将在后续工作中认真研究、妥善处理。

市政府负责人此次出庭应诉,在全市行政机关中形成了领导干部带头出庭应诉,依法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典型示范作用,营造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浓厚氛围。

参考资料:人民网- 宣城:市政府负责人积极出庭应诉 助推法治政府建设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法律

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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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6-19
可以,但必须是相应工作人员,不能随随便便找一个。

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既要体现行政诉讼的严肃性,又要确保行政纠纷实质化解。”江必新表示,为了进一步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诉解释》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适度扩大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即,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二是,明确应当出庭应诉的情形。即,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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