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参加人中的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是不是就是证人啊~~麻烦解释地通俗点啊~

当然不是证人,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种类
一)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以机关法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并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二)治安行政案件中的受处罚人或者被侵害人:这二者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维护自己权益。
相关资料参照法学大学本科教材
三)在确权案件中被授权的人和被驳回申请的人:确权简单说就是确立某种权力如所有权等等。
四)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赔偿问题或补偿问题作出裁决,没有起诉的另一方当事人
五)与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非行政机关,非行政机关一般没有行政权,不能作为行政诉讼 的被告,所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六)因同一违法事实被处罚的两个以上共同违法人中没有起诉的人,因为没有起诉,但又与案件有密切联系,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下面解释一下什么是第三人的含义,有助于理解。
第三人,行政法上所说的第三人,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原告和被告之外的某个人,其认为原、被告所打官司(或诉讼标地)与自己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自行申请或由法院追加进入原、被告之间已进行的官司中,这样的人称为第三人,
第三人又可以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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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9-07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法院通知的形式;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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