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认所有人抵押权的情况下,担保物权和所有权发生混同时,所有人在自己的财产或权利上已经存在的担保物

在承认所有人抵押权的情况下,担保物权和所有权发生混同时,所有人在自己的财产或权利上已经存在的担保物权,可以用于对抗其他担保物权人,但并非可以确保债权的受偿。这句话怎么理解

您好。
我用案例来说明下。
首先,前提是“承认所有权人抵押权的情况下”。
甲与乙之间为债权债务关系,甲为债务人,乙为债权人,甲将A(某物,假设为房屋)抵押给乙。后乙因为资金周转问题,向甲借款,乙用自己对甲的债权作为偿还,甲同意,此时乙对甲的债权和甲对乙的债务都同归于甲,发生混同。由于承认所有权人抵押权,所以A上本属于乙的抵押权也转移至甲名下。而A上并非只有乙一个人的抵押权,甲之前还因为债务问题,将A抵押给丙和丁。此时若是甲没有能力偿还丙和丁的债务,则将A依法拍卖后,甲根据乙的抵押权所能获得的比例或受偿顺序可以抵抗丙和丁,即甲取得了乙在对A拍卖后受偿的权利及义务。

简单来说,假如甲未取得乙对A的抵押权,因甲无法清偿债务导致A的拍卖,乙、丙、丁会依照法律规定的顺位对A的拍卖款进行受偿,而由于“承认所有权人抵押权”导致乙将其受偿的权利转让给了甲,所以可以用于抵抗其他担保物权人。因为甲的担保物权就是乙的担保物权,而乙的担保物权本来就具有对抗其他担保物权人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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