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钢筋送检时,新旧规范不同的问题(涉及到建筑工程的设计规范以及验收规范还有材料送检)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年版)
5.2.2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HRB335E、HRB400E、HRB500E、HRBF335E、HRBF400E或HRBF500E钢筋,其强度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0;
3 钢筋的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查方法:检查进场复验报告。
【条文说明】根据新颁布的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本条提出了针对部分框架、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纵向受力钢筋强度、伸长率的规定,其目的是保证重要结构构件的抗震性能。本条第1款中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工程中习惯称为“强屈比”,第2款中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工程中习惯称为“超强比”或“超屈比”,第3款中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习惯称为“均匀伸长率”。
本条中的框架包括各类混凝土结构中的框架梁、框架柱、框支梁、框支柱及板柱—抗震墙的柱等,其抗震等级应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由设计确定;斜撑构件包括伸臂桁架的斜撑、楼梯的梯段等,相关标准中未对斜撑构件规定抗震等级,所有斜撑构件均应满足本条规定。
牌号带“E”的钢筋是专门为满足本条性能要求生产的钢筋,其表面轧有专用标志。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这个新的规范条文,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呢?
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工程是规范修改前设计好的,而实际施工已经在新规范实施后才开工——由于设计没按新规范来进行要求(设计),所以钢筋送检时要按新规范的强度标准进行检测

那么,按旧规范设计的图纸,我们仍按设计图纸来选择钢筋,取样送检的时候,按新的规范进行检验,会不会出现钢筋检验“极有可能”不满足新规范要求的强度这种情况?

GB50204-2002(2011版)不是新编规范,是2002版局部修改。
楼主打了一大篇5.2.2条(强条),其实际上的内容在2002版的5.2.2也已有规定,只不过当时没有把三级抗震的框架纳入,2011版解释更完整就是了,另加了最大拉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
假如所设计的工程是三级抗震的框架结构,而施工在2011版实施日期后,那么,必须无条件实行2011版5.2.2条,没有过渡期的说法。为不损施工方的利益,可用技术核定单监理、设计签证。
事实上,发生这种矛盾很少,都很顺利解决过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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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9-06
特和说的发言人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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