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分为三种类型:
①存在并在一切社会形态中发挥作用的规律是普遍规律。比如,
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规律,
经济基础决定
上层建筑,节约劳动时间。
②在某些社会形态中存在并发挥作用的规律是普遍规律,如价值规律。
③只在一定社会形态中存在和发挥作用的规律是特殊规律,如剩余价值规律、按资本分配规律、按劳动力价值分配规律和按劳分配规律。
拓展资料:
经济法也叫“经济法”。它是社会和经济现象之间普遍的、必要的和不可避免的联系。它显示了社会和经济发展过程的本质。包括生产力运动规律、生产关系运动规律,以及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互作用的规律。 经济法从属于
自然法。
按照其历史时期的长短,可分为:
(1)在一切社会经济形态中发挥作用的共同经济规律。它们是经济运动过程的共同本质在所有人类社会经济形态中的体现。例如,生产关系必须适合生产力的本质规律。
(2)在某些社会经济形态中起作用的共同经济规律是经济运动过程的共同本质在某些社会经济形态中的体现,如价值规律。
(3)在特定社会经济形态中发挥作用的经济规律,是经济运动过程的特殊本质在一定社会经济形态中的体现,如资本主义社会的剩余价值规律。
(4)在一定社会形态的一定阶段起作用的独特的经济规律。例如,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第一阶段即
共产主义社会特有的经济规律。
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经济现象。在社会经济现象的各种联系中,既有偶然的联系,也有客观的规律性联系。 客观规律性的联系对经济现象的发展变化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这种内在的、本质的联系就是经济法。经济规律的作用具有必然性。经济学家将这种必然性描述为“强行为自己开辟一条道路”(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92页)。在同样的经济条件下,经济规律将继续再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