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外公已经过世,外婆目前在世,共有4位子女。外公外婆的房子是我外公的名字,现在我外婆想要把房子留给其中一位女儿,另外三个子女中,两位同意,一位不同意。现在请问是立遗嘱最有效吗?如果我外婆把她自己的房子房产份额全部给其中一位女儿,是否其中一位女儿就占了房子70%的份额?这样的份额写遗嘱是有效的吗?如立遗嘱,今后百年之后如果打官司是不是法院会支持份额大者得方,随后支付剩余的份额款项给剩下的三位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