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公司收取违约金合法吗?(详见问题补充)

我是2012年6月底在公司上班的,一直到今年2月公司才和我签了劳动合同(签订日期当时写的是2013年1月1日,服务期限3年)。社保从2013年2月份开始给我缴纳的。2012年11月公司将我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收走(没有给我开任何收据,公司员工的证件已经职称证书都是公司统一管理)。2013年7月我由于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离职,公司然我办理离职手续(董事长告诉我分管领导让我办离职手续,分管给我在人事领的员工离职表),随后在各个部门办理了工作交接,部门领导均在员工离职表上签字认可了。最后董事长也签字认可了。但是我去人事部门取我毕业证书和职称证书时,他们要我交3万的违约金(人事的人说董事长不知道我和公司签了劳动合同就在员工离职表上把子签了,要是当时知道的话就不会再员工离职表签字)。我来公司以后没有参加过任何的技术和其他培训呀。求问:他们这样做合理合法吗?

不合法,你可以投诉劳动部门或者事情劳动仲裁,并可以要求2012年7月底到今年1月的两倍工资补偿,以及补缴这段时间的医保、社保。

参见《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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