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图书馆借书后遗失 两倍索赔算侵权行为吗

我在成都图书馆借书后 不小心遗失 但图书馆两倍索赔 算侵权吗

谈谈我的意见:
我想先解释一下为什么图书馆会有二倍或是多倍赔偿图书,书价上涨是图书多倍赔偿的主要原因,比如三十年前的书价到现今,涨幅是十倍以上,以及涉及到一些绝版书、多卷书和贵重图书。加上图书馆对于图书加工等方面的投入,所以图书馆为了让藏书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一般都会有图书丢失赔偿制度,并会在读者办理借阅卡之前就会告之或公示。
而现在我们没有一部完整的国家级图书馆法规,但读者在图书馆借书以属于合同行为,受到合同法的规制,读者与图书馆形成借阅合同,那么根据合同法关于违约的规定,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以及1989年《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借出实物的,出借人要求归还原物或者同等数量、质量的实物,应当予以支持;如果确实无法归还实物的,可以按照或者适当高于归还时市场零售价格折价给付”。图书馆一般对于丢失的图书,可以允许读者从正规渠道购买一本相同的图书归还,只需付少量加工费,但如果读者无法赔偿与所丢图书一致的图书,那么多倍赔偿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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