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如题所述

失业人员如需办理退休手续须提前一个月,本人亲自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本人户名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其中一间的有效活期存折账号复印件两份(用于发放养老金),小一寸相片8张、《失业证》原件及A4复印件一份,如档案在街道的,本人凭《失业证》到所属街道提取档案再申办。达到退休条件的当月25日前到所在区的退休职工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并按预约的交表时间准时交表,如有特殊情况本人不能来办理,要提供相关证明。经有关部门批准退休的次月开始享受退休待遇,如属个人原因推迟办理的,不补发退休金。

拓展资料:

一、具体流程步骤:

1、参保人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延缴的参保人在缴费满年限的当月)到社保局办理退休手续。

2、参保人办理退休时,需提交以下资料:(1)须填写《退休人员申请表》(一式两份单位或居委会盖章)(2)本人一寸彩色照片一张(3)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3、如符合下列情况的应提交相应材料:(1)退休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供《干部退休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4、(2)或《干部退休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第(1)和第(2)选择一种即可。

5、(3)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需附上被保险人本人档案;

6、(4)因病提前退休的,除提供以前有关病历外,还需按有关规定附上县级以上医院近期三个月内有关病种病情诊断证明书和检查报告;患精神分裂症的必须附上县级以上精神分裂症的专科医院诊断证明书和检查报告。同时,填写《本市伤病职工(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鉴定。

7、去办理时不要忘了看看办理流程哦,要咨询清楚后方可。

8、社会保障部门为符合退休条件的被保险人办理审批退休及核准待遇手续后,从核准待遇的次月起支付基本养老金。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8-12-26

办理:失业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可在到达退休年龄时,向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附身份证、户口簿、失业证),经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审核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给予办理退休手续,发给《退休证》和《养老金领取证》。

失业人员在批准退休的次日起,每月凭《退休证》和《养老金领取证》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指定地点领取养老金。这里所指的失业人员是指向失业机构登记过的。

扩展资料:

失业人员养老保险计算方法:

失业人员养老保险仍需继续缴费15年、达到退休年龄才能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当地历年的职工平均工资等都是未知数,无法为你计算准确的养老金月领取额。所以,只能告诉你计算方法啦。各地情况有差异,但基本原则相同,从2006年1月起执行。以下是计算方法。

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均按本意见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统账结合”后参加工作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统账结合”前参加工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分别按下列办法计算: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

(四)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2015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按上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统账结合时间、缴费年限、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过渡性调节金计发比例,按《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执行。

三、为了保持待遇水平平稳过渡,设立3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按照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原办法的,2006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30%;2007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70%。

2008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90%。2009年以后退休的,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计算。过渡期满后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仍低于原办法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失业人员养老保险

第2个回答  2018-07-06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0
  到退休窗口审核档案,工作人员调取档案,根据档案里的出生年月日确定达到退休年龄后,到缴费窗口将所欠的养老保险费用补齐,然后将养老保险手册交给市劳动保障代理服务中心。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本人需于当月携带“4050”补贴认定表、托管手册、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张和户口簿,到代办退休窗口办理退休手续。如因病不能办理,需出示街道证明由其直系亲属代办。  缴纳完养老保险,手续办理完后,于次月带托管手册、失业证、一张2寸彩色标准照片(白边剪掉,姓名写在照片后面)到代办退休窗口领取退休条,然后凭退休条和相关手续到社保经办部门领取工资卡。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19-05-10

宋聪聪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张保刚律师

擅长:公司法务

刘勇律师

擅长:损害赔偿

王莉律师

擅长:劳动工伤

陈娜律师

擅长:税务合规

朱哲雨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

李昌锁律师

擅长:经济纠纷

李金杏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

    官方电话在线客服官方服务
      官方网站电话咨询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