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三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扩展资料:
案例:北京一中院宣判一起特大合同诈骗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4日对一起涉及“网络关键词”的特大合同诈骗案作出一审宣判,分别判处石淑荣等5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2年到2年,另对贺某等11人免于刑事处罚。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6月,中网互赢公司总经理刘晓强(另案处理)指使被告人石淑荣等62人,在北京市海淀区、昌平区等地,以公司名义在签订、履行关键词网络服务合同的过程中,谎称该公司系工信部下属单位。
虚构有他人抢注或有买家高价收购等事实,诱骗王某等259名被害人在该公司完善关键词网络资源、购买付费业务,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8440多万元。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新华网-北京一中院宣判一起特大合同诈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