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2月,我与有夫之妇邹某认识后得知:邹某与其丈夫结婚四年,育有一男孩,但因邹某丈夫黄某长期吸毒,不仅对邹某长期家暴,并且教唆邹某吸毒,于是我对邹某同情之余更事事给予邹某关心和帮助。邹某便对我产生爱慕并与邹某发生关系。邹某为达到与我一起生活的目的,对其丈夫黄某谎称患上乳腺癌,邹某丈夫黄某为逃避夫妻间医治义务,主动将邹某送至我家,让我带邹某医治。13年2月,邹某产下一男婴,出生证上母亲为邹某,父亲为我。13年4月,邹某以治愈乳腺癌为由回到其丈夫黄某家与黄某及黄某儿子一起生活,偶尔到我家看看孩子,未尽一天母亲义务。2015年2月,黄某知道我与其妻邹某育有一子,便趁我七十多岁的父亲带孩子外出之际,伙同邹某强行抱走我与邹某生的孩子,并扬言如果不给钱,就杀死或拐卖我与邹某生育的孩子以示报复。
我想问:邹某在未尽一天抚养义务情况下,伙同其丈夫强行抢走孩子,并敲诈钱财以供其夫妇吸毒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具有监护人资格?我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