抛弃女婴是不是属于犯法行为?如果是,那犯下的罪重不重?

我楼上有家邻居,一个妇女生下两个孩子,大的是女生,小的是男生,可是过了不几天我正好出去的时候去把楼道的垃圾往垃圾箱一扔,我刚要扔的时候就有哭声,后来我一看是楼上家的孩子,大神们,楼上的女婴我从垃圾箱里捡来了,你们觉得是让我直接给那个大娘,还是报警后处理呢?
其实我觉得抛弃女婴也太可恶了,我怎么说啊

  丢弃女婴肯定是犯法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概念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只有具备这种条件的人,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在法律上不负有扶养义务,互相间不存在扶养关系,也就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法律上的扶养义务是: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相教育的义务;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均与生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相同,但是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其生父母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直到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扶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法律不负有扶养义务的远亲属拒绝扶养的,不应认为是遗弃行为。但是,按照立法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具有以下情形的,应认为负有抚养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法律上不负有抚养义务的人抚养成人的人,对抚养人应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在长期生活中互相形成的道义上的抚养关系,如老保姆不计较待遇,多年帮助雇主抚育子女、操持家务等,雇用一方言明养其晚年,对于这种赡养扶助关系,应予确认和保护。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拒绝扶养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把老人视为累赘而遗弃;有的借口已离婚对所生子女不予抚养:有的为创造再婚条件遗弃儿童;有的为了逼迫对方离婚而遗弃妻子或者丈夫等。总之,遗弃者都是出于个人主义极端自私自利思想或者是其他卑鄙动机。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并对家庭成员之间应履行的扶养义务作了规定。有负担能力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就侵犯了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遗弃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为舆论所不齿,也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
  (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
  (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除了对于具有这类情况的家庭成员外,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二、认定的标准
  1、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公民对哪些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是由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了的。扶养义务是基于抚养与被抚养、扶养与被扶养以及赡养与被赡养这三种家庭成员之间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社会所赋与并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它既是一项社会义务,也是一项法律义务。祖父母对孙子女、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兄姐对弟妹的抚养义务,亦是如此,但这种抚养义务的产生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子女有要求父母抚养的权利:在特定条件下,孙子女有要求祖父母抚养的权利,外孙子女有要求外祖父母抚养的权利,弟妹有要求兄姐抚养的权利。对另一方而言,则有抚养的义务。这种义务指向的必须是未成年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或弟妹,没有独立生活能为的子女亦在此列。
  夫妻相互间的扶养义务,是一项无条件的法律义务。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完全平等的,任何一方既有抚养对方的义务,也有要求对方抚养的权利,因此,形成了一种抚养和领受抚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狭义的扶养关系。大妻相互间的扶养关系必须是以夫妻关系为前提,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种夫妻人身财产关系,一旦这种婚姻关系终止了,那么这种扶养关系亦告终止。
  至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亦是社会所赋予的义务,是国家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自父母需要子女赡养之日起,这种义务就是无条件。在一定条件下,孙子女对祖父母、外孙子女对外祖父母、弟妹对兄姐的赡养义务,亦是如此。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在一定条件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有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弟妹的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弟妹亦有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的义务。但这种义务行使的前提条件是,因年老体弱或多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或行动不便,需要人供养、照顾和关怀。
  2、行为人能够负担却拒绝扶养,能够负担,是指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并有能够满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标准(当时当地的标准)外有多余的情况。行为人是否有能力负担,这就需要司法机关结合其收入、开支情况具体加以认定,这里所谓扶养,如前所述,应从广义上理解,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以及夫妻之间的扶养。
  所谓抚养,是指父母对子女,以及在一定条件下祖父母对孙子女、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兄姐对弟妹的生活供养、社会教养以及其它各方面的关怀和帮助。
  所谓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以及在一定条件下孙子女对祖父母、外孙子女对外祖父母、弟妹对兄姐在生活上的供养及精神等方面的照顾和帮助。
  所谓扶养,是狭义的,专指夫妻之间生活上的供养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关怀和帮助。“拒绝扶养”即是指行为人拒不履行长辈对晚辈的抚养义务,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义务以及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等等。具体表现为不提供扶助、离开被扶养人或把被扶养人置身于自己不能扶养的场所等。在行为内容上,拒绝扶养不仅指不提供经济供应,还包括对生活不能自理者不给予必需的生活照料。“拒绝扶养”从客观方面揭示了本罪表现为不作为的犯罪行为方式,即消极地不履行所负有的扶养义务,如儿女对失去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父母不承担经济供给义务,子女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不予照料等。
  3、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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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8-30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2条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261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261条规定的是遗弃罪,遗弃罪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特征:(1)本罪侵犯的是被害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2)本罪的表现形式是不作为,即行为人拒绝提供物质上的供给和生活上的照料,对被遗弃人不履行应尽的抚养义务;(3)犯本罪的人是对未成年人负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的人,同时负有抚养义务的人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无论是出于何种原因,溺、弃、残害女婴的行为都是对婴儿的生命健康权的侵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我国《婚姻法》第21条第4款明确规定:“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5条也规定:“禁止溺、弃、残害女婴。”《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2条第5款则规定:“溺婴的,依照《刑法》第132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溺、弃、残害女婴的具体处罚是:溺婴的,依照《刑法》中故意杀人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行为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弃婴的,如果属于情节恶劣,则依照《刑法》中的遗弃罪的规定进行处罚,即对行为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情节较轻,不构成遗弃罪,则可由公安部门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当然如果婴儿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将婴儿弃置于人迹罕至的地方或者危险地带,主观上希望通过遗弃行为达到剥夺婴儿生命的目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而不是遗弃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何某将刚出生的婴儿扔在粪坑里,其行为主观动机上是想通过遗弃行为致女婴死亡,因此存在主观上的杀人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首先,何某明知将婴儿扔在粪坑可能造成婴儿溺死仍将婴儿扔下;其次,他所实施的行为追求的结果不是将婴儿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后丢弃在容易被他人发现的地方;最后,胎儿自脱离母体、能够呼吸后,就有了生命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剥夺他的生命权利。可见,何某犯了故意杀人罪,并非遗弃罪。而李某由于产后体弱,再加上属于外来打工人员,因此在独立承担婴儿的抚养义务上存在困难。同时,在其得知婴儿被扔后,拖着虚弱的身体将婴儿救起并送往医院后离开。因此,李某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因此可以不被认定为遗弃罪,但要对其进行必要的处罚。

来源:《以案说法未成年人保护案例》追问

拜托,你看好题目再说话行吗,复制有啥用,举报了

追答

你没看中间一段么~~

追问

切,复制的算啥

追答

好吧~~·你赢了~~~

第2个回答  2013-08-31
是犯法的,重男轻女从根本上就是对社会结构的挑战,这个女婴降生到世界上,本就应该受到尊重和关爱。建议lz先不要把孩子给那欧巴桑,先和那大娘协商一下,或委托他人进行劝解,如果还是那个死态度就报警吧,到时候自会有公正判决的。lz做的是对的,不管男女都是社会的一份子,都应该得到爱惜。希望能给您带来一点绵薄的帮助!!!
还有这种罪其实重也不算重,不过舆论的力量,你懂的。追问

是倒是那回事,可是她要是死不承认这孩子是她的怎么办

追答

那就报警,做亲子鉴定,你就告诉她想闹大一点就继续不承认吧,她抛弃女婴无非就是为了那点事儿,什么传宗接代的,欧巴桑也肯定要面子的,也肯定知道做的事是不光彩的,你狠一点对她说她应该不会再死鸭子嘴硬。请采纳。

追问

其实有一点你没有领悟到,父母都会常说只有狠心儿女、没有狠心父母,我相信父母既然对儿女好,那为什么还会抛弃女婴呢

追答

你相信没用,那大妈不是那么想的,她如果不狠心就不会抛弃自己的亲身女儿。你跟这种人讲仁义就是对牛弹琴。是,有句话是说虎毒不食子,但她已经毒于虎了你就也要用强硬一点的态度对她。lz不要太纠结了,该纠结的人是她,建议果断一点不要拖泥带水了,日子拖得越久对你和婴儿就越不好。我是处在旁观者的角度想要真心的帮你,lz也要拿出态度来啊。

追问

说的倒对,可是现在这孩子现在病的不轻啊,很严重,给她吃奶她不吃咋整

追答

那就先上医院吧,医药费之后再向那大妈要,记得保留发票病历。

这些身体上的问题还是交给医生更妥当,毕竟我们都想小女孩儿身体好一点,这一时的钱算不了什么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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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3-08-31
建议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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