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出纳,做了20多天,交辞职报告已经有10天了,领导以找交接人为由,一直不让我走怎么办,

我是出纳,做了20多天,交辞职报告已经有10天了,领导以找交接人为由,一直不让我走怎么办,况且我也没有签合同,而且我都不会做,除了每天存钱,问带我的人也不理我,

劳动者按规定辞职,并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按此规定辞职是合法的,时间一到可以离职。不过劳动者要留存好按规定辞职的证据。

如果用人单位因此扣发工资,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可以再要回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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