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通过电话进行治安传唤时,必须告知违法嫌疑人传唤的理由和依据吗

如果没说,或者依据不足,违法嫌疑人是否有权不去?

有。根据我国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3条规定: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一般要求嫌疑人前去公安局的话,尽量配合,因为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扩展资料

第四十二条  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

(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第四十三条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五)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参考资料:中国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17

答案:必须告知;无权不去。

1、根据我国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3条规定: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一般要求嫌疑人前去公安局的话,尽量配合,因为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对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进行治安传唤时,公安人员应当出示有关证件表明身份并告知说明传唤的理由和目的;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需要传唤的,使用传唤证;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进行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扩展资料:

1、强制传唤,是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嫌疑人,使用强制方法将其带至公安机关或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2、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3、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强制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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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24

派出所通过电话进行治安传唤时,是必须告知违法嫌疑人传唤的理由和依据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订)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并通知其家属。

实践中,很多警察都是先通知你去,再让你在传唤证上签字告诉你理由。你无权不去,否则警察可以强制传唤。行政权力具有优益性,就是说行政行为做出后应当推定是合法有效的,不能因为你认为没有道理或程序不对而拒绝执行。如果你认为不合法或不合乎程序,你只能在事后提起诉讼。这种情况不叫口头传唤,就是普通传唤。行政案件都是很小的案件,建议你配合警察调查。

扩展资料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其中关于传唤规定有:

第四十二条 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

(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第四十三条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依法向公安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五)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检查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检查笔录,不再制作现场笔录。

第四十四条 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24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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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9-07-05
派出所通过电话进行治安传唤时,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传唤的理由和依据,建议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31

对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进行治安传唤时,公安人员应当出示有关证件表明身份并告知说明传唤的理由和目的;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需要传唤的,使用传唤证;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进行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扩展资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强制传唤,是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的犯罪嫌疑人,使用强制方法将其带至公安机关或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应当即使对被传唤人进行询问查证,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违法行为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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